经过7月20日欧委会委员会议就有关“在反倾销调查中给予中国的待遇”的方向性辩论,欧盟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上的路径选择,似乎更加明朗。然而,在欧盟这一最新路径选择倾向的背后,依然是暗礁重重,前景依然并不明朗。
“三个路径”并不新鲜
根据7月20日欧委会委员会议结束后的文件,委员们当日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讨论了三个路径:一是保持现状,二是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名单中剔除,三是用新的方式改变目前的反倾销方法,保持强有力的贸易防御体系,同时履行欧盟的国际义务。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副主任叶斌看来,上述三条路径“并不新鲜”。叶斌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事实上,在今年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份影响评估概念文件中,就已经提出了与上述三条路径几乎一致的“路线图”。但有一处不同——在第三条路径的表述中,1月的那份报告明确表示,在加强贸易防御立法体系的同时,要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的名单中剔除;但7月20日,在欧委会讨论后发布的新闻稿中,并没有明确提及要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的名单中剔除,而是较为模糊地表达为“履行欧盟的国际义务”。
“就业”是欧盟的主要考量
事实上,从1月份欧盟给出的评估报告来看,对于三个路径的选择后果,欧盟都已经有了细致的分析。
如果选择第一条路线,即保持现状不变,则会有一个“明显的风险”,即“导致欧盟违反WTO的义务,并可能会遭受挑战、导致索赔”。此外,如果选择这条道路,在“经济上的成本在现阶段很难量化”。
如果选择第二条路线,在欧盟看来,经济上的成本则很明显。截至2015年年底,有52个针对中国为原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占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近8成。“这占欧盟对华进口的1.38%,这些反倾销案涉及的产业关乎25万个就业岗位”,“如果不采取缓解措施,从长期的就业影响来看,可能导致6.36万个至21万个的就业岗位损失(包括间接的上游和下游的潜在损失)”。
如果选择第三条路线,则“很难预测确切影响”。粗略估计,“在采取了缓解措施后,可以将选择第二条路径的影响至少降低一半”。
根据7月20日的欧委会委员会议辩论记录,欧委会已基本同意要朝第三个路径迈进,即:“欧盟在遵守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同时,在国际贸易环境中,欧洲要有能够面对现实(尤其是应对已存在的产能过剩问题)的贸易防御工具。”
欧盟新的贸易防御工具可能不合法
那么,欧盟所强调的“加强贸易防御立法体系”到底是要怎么做呢?叶斌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欧盟此举,是想要将其于2013年提出的“贸易防御工具现代化”这一提案捆绑起来,打包通过。
“贸易防御工具现代化”提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于欧盟可以自行立案发起反倾销,而不必像现在一样只能由成员国发起立案。但是,这一提案在提出之初,就遭到在传统上崇尚自由贸易的一些国家如英国和几个北欧国家的反对。因此,这项立法停滞了两年多,并没有进行下去。叶斌说:“现在,欧盟可能想利用英国脱欧这个契机,讨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这个法案打包一起推出。”
7月20日的欧委会会议,呼吁各成员国对通过2013年提出的“贸易防御工具现代化”这一提案迅速采取行动。欧委会还表示,目前欧洲议会已经一审通过了这一提案,并将加快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程序,这将使欧盟在某些情况下征收更高的关税。
此外,根据欧盟相关文件,如果选择“第三条路径”,欧盟将改变其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计算方法,即采用一个较为复杂的“一揽子”条款。具体而言,新的条款可能包括:如果存在出口价格或成本严重扭曲的所谓“特殊市场状况”,将采用参考第三国的成本调整方法;加入延续现有反倾销措施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ing,大意是颁布实施一项新的法律,对于过往已存在、已形成的事实,可以不受新法律的约束和影响);限制在双反案件中使用“轻税规则”。
但是,即便欧委会选定包含上述措施的“第三条路径”,也未必一帆风顺。
第一个“暗礁”,将是欧盟拟在新的“倾销计算”方法中引入的“成本调整方法”。叶斌分析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变相采用“替代国”的做法,而且本身在合法性上还有待检验。今年3月2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已对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案(DS473)作出报告,否定了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欧盟目前已对这一裁决提出上诉,目前尚待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定。“如果WTO最终不支持欧盟的上诉,那么这一方法能否继续就很难说。”叶斌说。
假如欧委会选定了“第三条道路”,这一决定还有待欧洲议会和各成员国批准。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在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陷于分裂,而且欧洲议会也于5月作出了一份非立法性决议,明确作出了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体”的表态。
鉴于这些情况,在接下来的不足5个月中,欧盟各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态度,是否会因为英国脱欧等因素的影响而改变,还有待观察。
执意将钢铁产能过剩与“市场经济地位”挂钩
中国商务部一再表示,“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这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并不取决于任何成员的国内标准,也与产能过剩等问题无关。”但是,在欧洲钢铁业工人频频举行罢工的压力下,欧盟似乎已经打定主意将“钢铁产能过剩”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挂钩。
7月13日,到访中国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在欧盟驻华使团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欧盟)将会履行我们所有的国际承诺,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产能过剩)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也不想把这个问题情绪化,但现在的钢铁产能过剩与‘市场经济地位’之间是有明确联系的。”
容克表示,在有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上,中欧双方已经同意成立一个工作组或者是一个中欧双边平台,进一步继续有关产能过剩的讨论。但是,这一平台具体会如何运作,目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7月20日的欧委会委员讨论会后的文件中,欧盟也强调,中国应该在基于承诺的明确时间表和独立的监督机制下,对过剩产能进行显著的、可核实的削减。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可以说,欧盟是否会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现在的情况是:欧委会有心选择“第三条道路”。但前景到底如何,目前仍然迷雾重重。
本报北京7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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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什么是“市场经济地位”
今年1月20日,欧盟驻华大使史伟(Hans Dietmar Schweisgut)在一场发布会上表示:“所谓‘市场经济地位’,并非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的问题,而是涉及中国加入WTO的一些协议中有关反倾销程序的条款。确切地说,是涉及如何计算倾销的价格和范围的问题。”
按照WTO规则,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如果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查中,该国的原始数据将不被采用,而是引用一个市场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的价格作为依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
例如,2003年,美国对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出口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马来西亚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采用马来西亚本地的成本数据,因此无一反倾销案例被发现。由于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的价格作为替代,以确定成本。由于印度的大多数电视机组件都含有高额税费,因此成本很高,于是中国被认定为“倾销”,当时78%的中国彩电在美国市场被征税。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采用“替代国”做法的适用期是15年,即到2016年12月11日自动失效。
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81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将在今年年底作出决定。而美国已明确表态不会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