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充值4200元,返还6000元;充值1万元,返还1.2万元;充值3万元,返还3.6万元(均按12个月返还)……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推出所谓的加油卡优惠充值活动,共计5657名被害人或单位被吸收资金4610余万元人民币。记者近日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清法院”)获悉,3名涉案人员都已被判刑。
福清法院办案人员介绍说,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姚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以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推出所谓的加油卡优惠充值活动,派遣人员在福州市区、福清市区发放宣传单,并通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次性交纳5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金额后,按交纳金额的120%左右分成12个月充值返还至充值者的加油卡内。
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注册成立,工商部门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的股东是姚某和郑某,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总经理是郑某。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注册成立,工商部门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的股东是姚某和姚某甲,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理是商某。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公司创始人、大股东兼董事长的犯罪嫌疑人姚某是福清市政协委员,旗下的福建鑫联众保险代理股份公司还曾于2015年1月获得由中国企业评价协会授予的中国新兴领军者模式创新奖。主办方在颁奖词中说,作为福建首家股份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鑫联众凭借互联网思维的“众筹”模式,破解资金困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实现裂变及跨越式发展。
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姚某表示,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他与员工“立法四章”:不求业务,不拉业务,不推销,不传销。他同时强调,“对客户要守信用,因为信誉贵如黄金,诚信是企业的根基。”
此外,姚某还对外宣称已捐出近30万元用于资助因家庭贫困失学的大学生。
来自福清的王辉煌(化名)坦言,自己参加加油卡返还活动,除了被优惠吸引,也是因为注意到该公司旗下有不少子公司,看上去很有实力。“当时我还参加过一场姚某捐资助学的慈善晚会,觉得慈善家做的事儿应该靠谱吧”。
王辉煌告诉记者,自己在2014年9月充值3万元,按照规则,在接下来的12个月里,他的加油卡里每个月可以收回3000元,但到了2015年1月,他发现原本按时返还的油钱突然停止了,找到公司业务员后,对方以公司股权重组、架构变动造成油卡充值滞后为由进行敷衍。
2015年2月,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谨防利用中国石化加油卡和充值卡从事非法活动的声明》称,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公开利用折扣销售中国石化加油卡及充值卡或优惠充值的活动,从中达到集资等非法目的。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是中国石化在福建省经营中国石化加油卡、充值卡的唯一授权单位,未与任何中国石化系统外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合作销售加油卡和充值卡。
据了解,两年多里,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共计向郑某、林某、苏某等5657名被害人或单位吸收资金4610万余元。这些资金均汇入郑某或商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最后又转到姚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姚某等人将上述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加油卡充值返还,部分用于公司办公场所租赁、装修、经营开销以及员工工资等。截至2015年1月,姚某等人因经营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按约返还加油款,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800余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是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具体协助姚某管理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负责管理加油卡优惠充值活动的相关业务工作。商某是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是姚某的妻子,她明知丈夫姚某利用公司从事所谓的加油卡优惠充值活动并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却予以放任,仍然提供个人身份证、个人银行账户供姚某使用,同时还帮忙介绍或者接待亲戚朋友到公司办理加油卡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郑某、商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判决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姚某、郑某、商某在各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林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