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感觉责任更大,原先案件由庭长签发,现在都是我们把关,感觉审理过程更仔细了。”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助理审判员李国营正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酒后意图猥亵妇女,未遂后持西瓜刀将妇女砍伤。
他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8年,目前对此类简易程序案件,他可以自行结案,不需要再等庭长批示。
作为今年6月底入额的第一批员额制法官,李国营感受到的最大变化是“权力扩大,责任也变大了”。
7月以来,他已自行审结案件5件,平均每周处理3个案子。入额后,在空闲时间,他还经常翻阅相关卷宗材料,独立审判案件质量是压在他身上的“一座大山”。
在江苏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以员额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人员分类化改革成为一项重点任务。针对本地区案多人少和司法行政化突出的问题,江苏省法院和检察院系统通过员额制改革,让更多优秀法官和检察官到办案一线来,承担更多的办案任务,切实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让法官像工作一样完成考试
在这次员额制改革中,针对39%的员额比例,江苏省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改革要求是“绝不能突破,而且还要留有余地”,以此确立了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比例不超过30%的控制目标,为暂时不能进入员额的优秀法官留下入额空间。
在这样好中选优的考核中,怎样选拔“会办案,能办案”的法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周继业说:“我们有百分之七八十的法官在基层,不仅要保证新任的法官一心办案,同时也要从一线法官中间好中选优。”
周继业说,员额制选拔分为三个环节,审判能力考试、业绩考评和业绩考核,各市院前期选拔中,只有任职3年以上的助理审判员才有资格参与能力考试,并与审判员一起进入考核环节,根据近3年处理的案件质量和效率,从审判质效、裁判文书、庭审能力、调研能力进行综合考察。
值得一提的是,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不当然入额,不分管审判(执行)业务的院领导,以及不在审判(执行)岗位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遴选。
今年4月,江苏法院组织首批法官入额考试,全省法院552名符合条件的助理审判员参加了考试。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孔亚伟就是今年入额的一名法官,之前曾担任助审员4年。这次选拔前他还有顾虑,觉得自己“工作年限和工作经验没有特别大的优势”。
拿到试卷时,他就安心了,“根据案例写判决书,非常贴近审判工作实际,完全靠平时的办案实务”。
考试时间3小时,孔亚伟只用了两个半小时。
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光远介绍,能力考试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三种审判业务分类,由法学专家1人、高、中级法院资深法官各1人的三个命题小组,为参加考试的助审员们提供“微型卷宗”,卷宗内包含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记录等内容,要求考生按照卷宗材料撰写裁判文书。
“我们希望能用最接近审判工作实际的方式来考核,让法官向平时工作一样考试。”朱光远说。
据了解,江苏法院共遴选出493名首批入额法官,其中审判员418人,占84.8%,助审员75人,占15.2%。担任院长、副院长及审委会委员102人,现在审判、执行部门法官386人,回归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5人。
“案多人少”困局如何解决
由于地区经济迅速发展,“案多人少”成为江苏地区司法机关的突出矛盾,在这样的条件下推进员额制改革,改革需要创新道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孙辙称,江苏案件总量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去年更是高达163万件,然而目前三级法院的法官人数1.85万,加之司法行政化严重,基层法院加班加点,甚至晚上开庭的现象也存在。
“员额制改革后,会有一支专业化、精英化法官队伍,业务水平能够达到独立断案要求,但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问题,还需要一系列人员配套改革。”
针对员额制改革后人案矛盾尖锐的问题,江苏省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一方面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和办案组织职责,完善审判、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优化规范司法办案程序,另一方面,强化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在过渡期内,未入选的审判员将作为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未入选的检察员可以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案件审理工作。
同时,江苏省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提前启动了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规范对在编书记员管理,另一方面通过聘用制,向社会公开招募书记员,目前江苏省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一线司法官和书记员比例基本达到1比1。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部姚谭对此深有体会。2014年,她参加工作时,书记员人手严重不足,一名书记员同时协助两名检察官办案的情况很普遍。
一次,她请了半天假回家探亲,不巧的是,当天她所在的刑检科,需要同时处理两起案件的起诉和批捕,她一直忙到中午,甚至误了火车,不得不请组里的另一位书记员帮忙。这位书记员当时在协助两名检察官办案,“一方面要跟着去提审,回来之后还要跟着出案子走流程,整个人手忙脚乱”。
改革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体现司法属性、行政属性、监督属性相统一的原则,分类列出了可以授于检察官行使的办案权力清单。
书记员队伍的壮大,也使像姚谭这样的基层检察官轻松不少,“阅读卷宗等实体工作都是承办人来做,程序性工作由书记员执行”。
以前,一个书记员跟着两个承办人,承办人更多关心的是自己的案子有没有超期,如果遇到承办人没时间,案子可能要被延期。改革之后,承办人的更多精力都放在核心工作上。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桂万先说,首批入额检察官共304名,其中检察员227人,占74.7%,助检员77人,占25.3%。“这些都是业务骨干,有279人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及业务办案能手称号”。
“权力清单”确保职责分明
员额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司法职业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孙辙总结为“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孙辙表示,过去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理案件的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案件通常要经历合议庭评议、院庭长审批等行政程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容易分散责任。
“现在审理者裁判打破这个规则,由法官自己处理案子。”孙辙说,独立审判权背后,意味着责任,“你有权力了,意味着你要有相应责任,这种责任是要终身追责。”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独任检察官李鹏觉得员额制改革后,“司法属性更为突出,责任意识也更强了”。
在员额制检察官独立审理的案件中,根据权力清单,现在检察官不仅有程序流转的决定权,还有对案件最终处理的决定权。
“我们办的案件不仅要承担事实认定上的责任,也要承担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的责任,一旦出现错案或者重大过失,将直接追究办案检察官的责任。”李鹏说。
按原来的流转模式,承办人受理案件,审查证据、提出意见、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拿出意见之后,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是否以这个罪名提起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承办人需要补充证据,需要改变审查起诉期限,都需要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审批,过程比较繁琐。
“现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省略了逐级审批的中间环节,大部分案件在不改变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罪名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自行决定。”
员额制检察官改革后,李鹏发现自己和身边的同事们,“听取意见多,证据调查多,思考意识多,研讨争辩多”。
改革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曾受理一件抢劫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两地作案,先后实施了两起犯罪,最终造成1人死亡。由于作案地点偏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处理此案的员额制检察官便和公安机关一起进行案发现场的勘验,收集相关物证。
“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的案子,一般都是比较重大的案件,以往调查取证工作更多的在侦查机关,现在自己作决定,自己亲历调取证据,审查证据,确保第一手证据的真实性。”
实习生 杨雪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