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记者近日从湖北省作协主席、作家方方处获悉,方方不服自己和柳忠秧名誉侵权纠纷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关材料已送达。
2014年鲁迅文学奖评审过程中,方方发微博斥责湖北省一诗人“四处活动,搞定评委”,柳忠秧认为方方涉嫌造谣、诽谤,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损毁,于是将方方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方方删除有关微博和言论,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方立即删除侵害柳忠秧名誉权的两条微博及评论、转发文字,在其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向柳忠秧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方方一审败诉后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拒绝向柳忠秧道歉。
今年4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方方上诉,维持原判。
7月5日,方方发布长微博,发表了她写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龚稼立院长名为《我的批评权在哪里?》的公开信,表达了希望该案再审的意愿。
方方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说:“公开信中说得很清楚: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支付费用,二是删除微博,三是公开道歉,如果不道歉,法院将在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费用由我支付。王嵘律师代我支付了判决中所有费用,同时向法官陈述了暂不删除微博的理由:因我已提出再审,而再审中原始证据至少应暂予保留。至于公开道歉这一条,判决本身就提供了处理路径,即在我不主动道歉的情况下,由法院将判决书在媒体上公布。我选择了此项由我来支付费用的方式。”
对于这种说法,柳忠秧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他特意咨询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说,法院的强制执行与方方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是并行的,并不矛盾,在诉讼过程中,方方的这条微博,柳忠秧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进行了证据保存并进行了公证,因此,不存在作为“原始证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