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8月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林智仁)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校车超载案。犯罪嫌疑人赖某杵和赖某勇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福建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今年3月29日,赖某杵、赖某勇在没有校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两辆小型面包车,送平和县坂仔镇某幼儿园学生放学回家,16时许行驶至坂仔镇心田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当时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幼儿31名、成人2名,超过额定成员26人;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幼儿18名、成人2名,超过额定成员13人。两车均属严重超载,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此类违法行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庭审当日,平和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邀请了全县所有幼儿园负责人、校车驾驶员、各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等近100人旁听庭审,市交警支队还组织了全市各县(市、区)交警大队代表现场观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