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继一审公开审理了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法庭当庭宣判,认定4人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并决定处以刑事处罚。
如此集中、公开地审理和判决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近年来并不多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彰显了我国司法的透明与文明。针对与案件相关的从轻处罚情节,法庭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给曾经不断抹黑、攻击它的周世锋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个类型,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很多人眼中,这项罪名离日常生活较远,甚至并不清楚怎么样的行为才触犯了法律。周世锋等4人公开受审的事实提醒人们,颠覆国家政权罪离日常生活并不遥远。这些犯罪分子没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是人们平常就会接触到的律师、商人,有人还一度是“为人师表”的教师。
21世纪初期以来,中亚、东欧和北非等地区相继发生了“颜色革命”。在境外势力的支持下,当地政权发生了更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稳定被打破,社会冲突不断,严重影响了当地百姓的正常生活。
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境外势力和国内所谓异见者,企图在中国制造社会动荡,从事所谓“推墙运动”,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宪法充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但是,这些权利和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自由”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权利。例如,被称为“访民经纪人”的翟岩民煽动不明真相的信访人员,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这种行为与法律所允许的公民信访权利无关,而是披着信访外衣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周世锋等4人在开展犯罪活动时,打着所谓的“民主”“维权”的旗号,给他们的行为增添了迷惑性。社会主义民主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基于国家政权稳定、法治健全的前提,政权不稳定,国家和社会就会陷入动荡,民主和公民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周世锋等人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实际上,他们并不真正关心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而只是通过破坏民主和法治来谋取个人的利益。不管这些人打着什么旗号,其实质都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次受审的4人中,周世锋、勾洪国二人具有律师身份,据说精通法律,还被称为“维权律师”,他们不会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碰了法律的底线。知法犯法,更不能为社会所容忍。
真相让犯罪分子原形毕露。在黑龙江“庆安事件”中,翟岩民等人颠倒黑白,将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炒成“枪杀访民”,抹黑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事实有力地回击了犯罪分子炮制的谣言,维护了社会稳定。这也提醒普通人,在“围观”热点事件、发表相关言论时,要采信权威媒体的信息,以真实准确的信息作自己合法、理性的判断,不传谣、不信谣。
法治社会,法律是裁定公民行为最基本的准绳。公民要坚持法律视角,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主动抵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