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何春中)今天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匡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以被告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审结的首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新类型案件。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考,位于房山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考场中查获3名替考者。
据替考者交代,组织者为匡某,匡某组织20余人来北京考试,其中有多个替考人员,随后,民警将匡某抓获。
48岁的男子匡某是湖南省某专修学院的职员,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分别代替曾某、曾某某、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
据组织者匡某供述,2015年7月,匡某在湖南开办在职研究生培训班,并由其负责招生工作,因为开办的培训班报名人数不够无法拿提成,所以便给其妻子曾某报名凑数。匡某后又以“可以转为正式职工”为条件找了曾某公司的职工康某代替曾某参加考试,并给了康某1000元作为考试期间的花销。
曾某某、谢某是匡某培训班的学员,因担心考试无法通过所以找到了匡某,因为和曾某某父亲关系不错,匡某便通过他人联系到了胡某、马某代替曾某某、谢某参加考试,后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
匡某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法庭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调查核实了案件的所有证据,被告人匡某进行了最后陈述,随后法官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刑法第284条之后新增加了一条,将组织考试作弊纳入到了刑法中。新增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6年1月,北京房山法院对本案涉及的替考案件进行了另案审理,判处替考人康某、胡某、马某及被替考人曾某、曾某某、谢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康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胡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马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曾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曾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谢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