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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7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网络大V转发广告就该担责

宋潇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8月17日   02 版)

    有时候广告也是一种言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是大V们意见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日,一项对2000人进行的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的受访者的购买行为。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也明确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青年报》8月16日)

    不同于“野生网红”,网络大V是某一个领域中的“意见领袖”,往往在舆论生成、传播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熟知的大V,涵盖多个职业领域,包括文体明星、教授、记者、警察、医生等。一直与转基因食品作斗争的崔永元,以及目前最火热的王宝强,他们都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大V,在搞清楚为什么他们需要对自己转发的广告负责时,需要先正视他们的舆论效应。

    放在舆论传播的环境中看,很多传播事件都或多或少地出现过网络大V的影子。就拿此次“王宝强离婚事件”来说,有评论人、记者、明星、律师等多个领域的“意见领袖”发声,他们的言论,很大程度上都引导了舆论走向,这是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转发的广告负责的一层原因。

    第二层原因是,目前网络大V的言论价值基本上是建立在粉丝的数量和支持力度上。就拿典型的微信公号大V“六神磊磊读金庸”“咪蒙”来说,他们的粉丝数量都超过100万,“咪蒙”的高达400万甚至更多,几乎每篇阅读量都超过10万。有阅读量自然就会有收益,而投放广告,便是这些公号赚得盆满钵满的关键因素。

    从《广告法》的角度上来说, 对于明星或者大V,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规定与在传统媒体上打广告是没区别的。《广告法》第44条有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关于其法理依据,广告法中也有注明。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换言之,如果明星代言或者投放广告,在产生收益的同时,广告所产生的影响也应该由明星负连带责任。

    若缺少相应的责任担当,很多网络大V会让受众产生一种盲目的信任感。如果大V不对广告进行筛选,不对自己转发的广告负责,那么受伤的就总是一些“无知”的粉丝。联想到前几年某明星代言伪劣化妆品、宣传假冒保健产品等事件,和网络大V投放广告无序扩张是一个道理。对网络大V来说,对广告负责也算是收益与风险的合理对称。

    当前的舆论生态,凸显出专业知识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此前的“魏则西事件”,便是受信息误导的恶果。正因如此,更应该要求网络大V们对自己的言论和广告负责。有时候广告也是一种言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是大V们意见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无论是出于对言论价值的保护,还是对舆论引导的重视,网络大V们对转发的广告负责,就是在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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