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一家三人在海南三亚大东海“夺命海滩”溺亡后,家属起诉了景区经营管理公司。8月19日下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认定游客承担80%责任,经营管理公司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责任,3名遇难游客家属共获赔约36万元。
三亚大东海被一些媒体称为“夺命海滩”。2015年8月15日,易勇刚一家七口从四川到三亚旅游,下午5时到大东海景区,其中6人绕过了军事管理区隔离带,走到海军度假村前面的沙滩。易勇刚和妻女玩沙,下海游泳的两个侄儿、1个侄女则被海浪卷下海。最终,侄女获救,两个侄儿以及下海救人的易勇刚溺亡。
家属随后向大东海经营管理公司提起诉讼,索赔140万元。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梳理景区电子屏数据及公开报道发现,2012年6月至2015年8月3年多时间里,至少28名游客在大东海海滩溺亡,“该公司存在管理过失,游客溺亡事件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公共安全问题”。(详见本报2016年4月1日报道《三亚一海域3年至少28名游客溺亡》)
2015年11月2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易勇刚应当意识到军事管理区并非旅客旅游之处,依然绕过栅栏,走出大东海公司管理区域范围。同时,部队已用栅栏将大东海公司管理区与军事管理区隔开,并在栅栏边上树立了军事管理区的牌子,大东海也在栅栏上用横幅的方式提醒游客“此处危险、禁止下海”。
易勇刚家属随后提起上诉。2016年5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7月26日作出前述判决。
二审判决认为,大东海旅游区是三亚对外旅游宣传的一张靓丽名片,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否则应对其疏忽管理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自身过错而造成损害的,也应根据其自身过错责任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认定,易勇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服从景区管理,忽视景区设置的众多下海危险标识,并且在其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不考虑可能造成的危险仍然下海,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与此同时,判决认定,大东海景区沙滩与军事管理区沙滩连成一片,游客难以区分,旅游经营者将游客与危险区域进行隔离,防止发生危险,这是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该公司明知军事管理区域有暗流危险,疏忽管理,放任游客从景区行走至军事管理区,在沙滩铁栅栏缺口处未派专人进行驻守劝告或设置醒目提示标识牌,未设置足以阻挡游客通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可见在管理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易勇刚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66.2525万元,家属自行承担80%计53万元,大东海公司承担20%即13.2505万元,另承担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易勇刚两个遇难侄儿的家属各获赔11.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