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能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也不能凌驾于民心民意之上,最好通过乡民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倡导,而不能简单、武断地实施惩戒。
-----------------------------------------------------------
8月10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当天就被举报违规办宴席,随后,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违规办宴席认识费”。该村民对此有些疑惑:自己只是一个普通村民,办了十多桌宴席,怎么就违规了呢?当地有关部门表示,为了制止当地频繁办酒席的风气,各村此前均出台了村规民约,该村民违反了村规民约。(《成都商报》8月24日)
部分地区大操大办之分十分严重,对于不少家庭来说,“人情大似债”绝不是玩笑。据南坝镇有关部门介绍,当地曾有一家三兄弟为家中老人办寿宴,第一天大儿子操办,第二天二儿子操办,第三天三儿子操办,同样的寿宴,三兄弟摆了三次,搞得亲朋好友十分为难。
当地想到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来遏制大操大办,似乎是一条正确的思路。但是,村规民约不是万能的,更不能靠不合理的村规民约遏制大操大办。
在费孝通先生的笔下,中国乡村是有秩序存在的。一些自然形成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乡村治理结构的演变,保证村规民约实施的乡贤的作用有所下降,这是十分让人遗憾的。正因看到了这样的遗憾,不少地区注重把乡贤与村规民约结合起来。比如一些地方培养的“和事佬”,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代治理向传统寻找智慧。自然包括重新发现和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由此带来的思考是:什么才是真正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必须反映真实的民意,应更多体现道德引导的作用,而不是刚性实施的制度。
据称,当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参照了当地对党员和干部办酒席的规定。比如,家里子女结婚的时候可以办宴席;老人去世可以办宴席;老人在80岁和90岁的时候可以办酒席。符合办酒席要求的住户,必须先向当地村委和社区写申请备案,且数量不得超过40桌。这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规定虽然体现了“良苦用心”,但是否代表了村民的普遍想法?
在传统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好通过乡民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倡导,而不能简单、武断地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