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公关行为一直处在一个“灰色”的空间之中。在“公关”的名义之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很多地方是相当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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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新京报》发布了一则声明,声明指出,近期,有门户网站收到了以《新京报》旗下子公司名义发出的“撤稿函”,要求网站删除一篇转载自《新京报》,题为《四川达州帮疯狂举牌上市公司 ,首富唐铭阳浮出水面》的稿件。《新京报》在声明中表示,该函件与《新京报》及旗下公司毫无关系,纯属伪造。
这已不是《新京报》第一次遇到这种来路不明的“冒充者”。就在一个多月之前,就有网络媒体收到过落款为“新京报”的撤稿函,要求网媒删除一系列《新京报》针对德丰利达理财产品做出的调查性报道。
究竟是谁在使用这种低级的欺诈把戏?《新京报》的官方声明并没有指明。但是,只有因相关报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组织或个人,才有可能找人做这样的事。许多人明白:这不过是遭遇负面报道的企业的“公关手段”而已。
在国内语境中,“公关”似乎有洗不净的原罪。一方面,许多企业遭遇信誉危机和丑闻的第一反应就是“捂盖子”,对公众掩盖事实,想方设法堵媒体的嘴;另一方面,国内的一些公关公司也缺乏职业道德与公关素养,以公关之名,行欺诈、威胁、贿赂之实。最近接连发生的“伪造撤稿函”事件,其实就是某种低劣的“公关”行为。
然而,公关的本质与初衷,却并非如此不堪。和某些无良企业和无良公关给人留下的刻板印象恰恰相反,公关扮演的并不是替企业欺骗公众、糊弄媒体的角色,而是帮助企业澄清事实,与媒体进行良性沟通,并以真诚姿态说服公众的角色。
公关理论认为,任何组织都处在一定的公共关系状态中。所谓“公众关系”既包括了组织和公众的关系,和媒体的关系,也包括了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主动处理这些关系,使得这些关系对组织更有利,就是“公关行为”。从这套理论中可以看出,公关的目的是处理组织和外界的关系,如今某些公关的“旁门左道”只是帮企业欺瞒他人,与公关的本质背道而驰。
抛开理论,我们也能发现,在公关行业发祥地美国,早在20世纪初,就抛弃了以虚假宣传为核心的“巴纳姆式”公关理念,转而将公开、透明、理性说服作为公关行业的金科玉律。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媒体的报道有问题,大可以澄清事实;而对于一些错误和不当的行为,最好的公关就是公开道歉。
公关行业进入中国已有三十余年,国际知名的公关企业几乎都在中国设有分公司,本土的公关企业也有了长足发展,绝大多数企业和政府机关都有了“重视公关”的意识。然而,针对公关行为的职业规范却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可以说,国内的公关行为一直处在一个“灰色”的空间之中。在“公关”的名义之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很多地方是相当模糊的。公关领域还缺乏自律机制,导致总有害群之马做出诸如“伪造撤稿函”这种可恶又可笑的事情,进而败坏公关的名声。
让公关发挥真正的作用而不被污名,一方面需要公关业拿出“对自己开刀”的决心与勇气,向所有不端的公关行为宣战;还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不轨行为。而与此同时,立法机构也应该注意到公关领域的灰色空间,及时堵住法制缺口,不让不端正的公关行为有机会继续破坏国内的商业和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