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32岁患癌女教师刘伶利2014年查出卵巢癌,校方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法院两次判决“开除无效”,但直至刘伶利去世学校还未履行判决。
每次出现这种冷血无情的新闻,作为法律人,除了谴责企业以外,我更关心的是与事件相关的法律问题 。这里面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学校开除患病职工违法吗?第二,如果违法,学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三,在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救济员工?
第一个问题很好解决。法院一、二审判决已明确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违法。在二审判决书里面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文字:“二审中,交大博文学院亦认可在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电话通话中,刘伶利陈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外地就医,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等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不属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第三条第八项第3款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在判决书中也写得很清楚:“交大博文学院以此为由开除刘伶利并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唯适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交大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因为学校没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刘老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履行法定缴费义务,所以刘老师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应由学校进行赔偿。
至于第三个问题:职工在劳动权益受损的时候如何自我救济?我们都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哪些法律规定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呢?我们还是以此案略作分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指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所以,刘老师在医疗期内治病,即使不去学校上课,学校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学校在刘老师的医疗期内,不得停发其工资,应按照学校规定发放病假工资,且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学校从2015年1月19日作出开除决定后,就将刘老师的医疗保险停了。由于学校没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刘老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因此,刘老师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学校赔偿。
博文学院是独立学院,说白了就是民办性质,相当于企业。员工和企业之间,因为雇佣关系,天然就存在不平等。忍气吞声并不会使企业让步,而更多地被企业视为理所当然。资本是逐利的,企业为追求效益有意无意地侵犯员工合法利益不是个案。劳动力在某些企业管理层看来就是企业经济成本的一项,最大程度降低劳动力成本就是企业运营追求的目的之一。
刘老师已去,学校还会继续办学,在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校方也与家属签订了补偿50万元《和解协议书》。这次刘老师的权益能得到伸张,更有要原因在于社会的关注,更多类似悲剧恐怕得不到如此集中的关注。这意味着法治的力量还需要加强。从司法层面来说,劳动法规还需要更切实的保障; 从企业自身来看,除了利润,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而从员工方面,遇到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大事小事,切忌忍气吞声,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