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9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审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提供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