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9月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孙海华)14年前被错当成“投毒杀人犯”入狱长达11年的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农妇柯长桂,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日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柯长桂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0万元。
出生于1960年的柯长桂,现已56岁。2002年6月2日清晨,柞水县曹坪镇田丰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郝延林被发现口吐白沫死在路边,经法医鉴定,系毒鼠强中毒身亡。案件的侦查在很长一段时间未找到突破口,直到8个多月后的2003年2月22日,柯长桂夫妇和村里其他5名村民被带到派出所,使用测谎仪并结合部分口供,柯长桂被警方认定为嫌疑人。
依据2003年11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柯长桂和丈夫已经入睡,村民郝延林翻洞进入其家中,被柯长桂发现。郝延林称找水喝,柯长桂想起十多年前,郝延林趁其丈夫不在家中翻入屋内图谋不轨的事情后,心生恶意,便将家里多年前购买用过剩下的老鼠药,偷偷放入喝水缸内递给郝延林。郝延林喝完水后离开,次日清晨发现死亡。
当年12月,商洛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柯长桂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7月,陕西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后来改判柯长桂有期徒刑15年。柯长桂仍不服,但多次申诉被驳回。
2013年11月,经3次减刑,被关押10年9个月零2天的柯长桂刑满释放。出狱后,柯长桂仍一直坚持为自己申诉。
2015年10月,案件出现转机。陕西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经过三级法院7次审理,今年7月1日,柯长桂终于等到了无罪判决。
商洛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杀人动机纯属主观臆断。柯长桂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结果。原判采信的证据有失客观公正。原判程序违法,省高院发回商洛市中院重审却未审,直接移送基层法院审理,随意改变并降低审级违法。
8月16日,柯长桂向商洛市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金635万余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医疗费用50万元;赔偿柯长桂的儿子近13年为母申冤费用100万元。
9月1日,关于柯长桂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听证会在商洛市中院举行。听证会上,商洛市中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方学民,赔偿委员会副主任周世安,赔偿办主任李军宏等代表法院向柯长桂当面鞠躬道歉。
该院表示,在接到柯长桂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后,当日即立案受理。调取原侦查、一二审、申诉、再审卷宗16卷,进行了阅卷审查,并派法官到柯长桂老家田丰村进行了走访调查。9月6日,商洛市中院发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柯长桂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