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的少年“军火贩”刘大蔚等来了再审。10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今年2月23日曾刊发报道《“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少年狱中申诉》,披露四川少年刘大蔚2014年在台湾一家“生存游戏(类似大陆的“真人CS”——记者注)网络旗舰店”网购了24支仿真枪,最终被海关查获、直至入刑的情况。
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当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刘大蔚只是想购买仿真枪用作收藏娱乐,没有购买真枪的主观故意。”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告诉记者,网购平台显示着“游戏”字样,20支所谓枪支并未实际送达刘大蔚,刘大蔚从未接触,对其致伤力一无所知,更无法检测。
事实上,近年来,公民持有、销售他们认为的仿真枪、玩具枪而被认定为真枪的新闻屡见报端,因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的刘大蔚,只是其中之一。徐昕认为,事情根源在于枪支认定标准2010年骤降为1.8焦耳/平方厘米,约是2001年旧标准的九分之一,与一些民众的预见性、认知存在差异。
在部分公安系统专家看来,枪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予以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需要,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无可非议。当然,这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仿真枪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概率是很高的,我们想把它管住,初衷是正确的。如果枪支认定标准调得很低,容易伤及无辜。”一位要求匿名的公安院校学者此前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名副教授撰文认为,在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对于枪口比动能介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与1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案件,应当慎重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不知道行为对象是枪支,并且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无法避免的,就应当阻却犯罪故意从而不构成相应的枪支犯罪”。
徐昕此前接受采访时认为,对刘大蔚案量刑过重。近年来,与其案情相近的有广州白领冯某,《南方都市报》报道称,冯某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因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深圳中院认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判决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