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火爆的场面再次留在人们的记忆中。人们又一次议论是否应该增加或取消黄金周。但无论多少条理由,黄金周带来的巨量的旅游收入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随之,旅游业中的各项产业也顺便再次被社会各界关注。
当然,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是跑不掉的话题。有些人在怒气冲冲地抨击伪劣景区和强制购物——伪劣景区和强制购物必须严惩,但当看到、听到一些所谓专家以愤怒的语气提出的不少违法、违规、违反程序、超越旅游部门执法权、处处体现人治的建议时,不禁忧心忡忡。
目前,我国有数万个自称是“景区”的单位,而通过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A级景区仅有7000余个。这意味着,数量众多的“景区”并没有完整执行旅游景区质量标准,游离在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之外。即使是A级景区,只要没有违法的文化展示,对A级景区中文化展示的评价也不在旅游管理部门,而在相应等级的评定委员会。景区是否摘牌,须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如“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一、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进行相应处理。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无权直接把A级景区摘牌。
对于强制购物,旅游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依规惩治导游、旅行社,但无权惩治购物店,更无权惩治无照经营者。而且,不能因某些商店有强制购物现象,就要把工商执法权转移给旅游管理部门;也不能因某些商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就把产品质量执法权转移给旅游管理部门;更不能因某些食品不合格,就把食品卫生执法权转移给旅游管理部门。
旅游管理部门在处理强制购物时,不仅要依法依规惩治导游、旅行社,更要代表全体受损害者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各相关部门应依法惩治违法单位,该哪个执法部门执法的,就应由哪个部门处理。该警告的警告,该罚款的罚款,该注销的注销,违法的经营者该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地方领导也应依程序监督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而不应代替相关部门执法,更不能由各级地方领导认定惩治程度。
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尤其需要媒体的监督。但监督不能以所谓专家的观点替执法部门确定惩治标准,更不能随意改变执法权限。
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而不能用人治。对长期存在的强制购物这一顽疾,需要发挥各相关执法部门的作用,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加大执法力度,让游客更完美地享受到旅游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