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满腔热情地接待信访人员、合理合法地处理信访诉求、认认真真地做好说服安抚工作,不推诿、不打压、不玩手段,哪里还有什么“负面舆情”产生的机会!
-----------------------------------------------------------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6种情形提出了追责要求,其中包括“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这一情形。
信访可以说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之一。60多年来,信访工作在中国社会治理和确保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些独有作用,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两办制定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的责任归属和追究办法,可以说是对10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重要补充,是信访工作法制化的又一重要文件。
但是,“条例”“办法”之类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真正落到实处并不容易,其中最主要的难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那些原则性规定。比如上述“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究竟是什么意思,该如何理解和把握“负面舆情”“处置不力”“不良影响”等不无抽象的概念和描述,就很关键。若理解有误,必然会给所在地区和部门的信访工作带来不利。
所谓集体访应该不难理解,有关部门亦有明确规定,即是指来自不同家庭,人数一次达五人以上,且要求解决同一个问题的群众来访。对这一类信访若处置不力,很有可能演变为对抗性的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工作生活秩序。《办法》对此提出追责要求,理所当然。
信访工作本身很复杂,很多都是“负面”的——敲锣打鼓送锦旗的,绝对不是信访。关键是如何避免负面的内容形成舆情。其实,负面的信访内容也有可能包含一些正面信息;其中一些积极建议,若能得到党政机关的认真倾听和合理采纳,就不会形成“负面舆情”。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热情地接待信访人员、合理合法地处理信访诉求、认认真真地做好说服安抚工作,不推诿、不打压、不玩手段,哪里还有什么“负面舆情”产生的机会!
至于“处置不力”,更要正确理解。处置这个词是个中性词,听上去有点冷冰冰的,其实它在这里就是处理、安排的意思。处理、安排有不同的方式,有强力处置,也有柔力处置。以柔克刚之力也是一种力,而且很多时候还是真正管用之力。只知道强力制服,而不懂得“能攻心则反侧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战”的道理,如此“处置”只能事与愿违,按下葫芦浮起瓢,不啻为真正的“处置不力”。
而“不良影响”,或许难有一个客观标准。因为“不良”和“良”是可以转化的,“不良影响”中往往蕴含促进问题解决的积极因素。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这是信访工作的根本宗旨,也是“良”与“不良”的最终评价标准。
朱达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