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10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田文生)今天,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以下简称《变4》)片方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定,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武隆景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同时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据了解,《变4》曾问鼎2014年全球电影票房冠军,重庆武隆景区是 “世界自然遗产”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13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场景拍摄和台词形式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并在电影画面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地呈现“中国武隆”标识。但该片未呈现“中国武隆”标识,而其他外景地则由字母标明拍摄地点。
今年4月26日,武隆景区状告《变4》片方一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武隆景区认为,《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被告一、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协议应解除,并要求片方赔偿因拍摄合作导致的相关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
美国派拉蒙公司及一九零五公司则认为,《变4》电影中已展示了武隆天坑地缝的神奇地貌和独特景观,已经履行了除标识外的主要合同义务,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事后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影片全球发行的DVD、电视及数字播放版本中植入了正确的标识。被告同时提出反诉讼,质疑武隆景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严重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要求武隆景区方按照合约支付合同尾款120万元及延付滞纳金1105.8万元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45.8万元。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焦点,法院判决认为,合同中的呈现景观与配以标识牌两项义务紧密相连,缺一不可,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被告方事后的补救措施客观上对武隆景区的景观起到一定的推广作用,部分实现了合同目的,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武隆景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驳回了重庆武隆景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