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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河南:未成年人获五年以下刑罚不记入档案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1月10日   03 版)

    本报郑州11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吴梦)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被判决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如未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等情况,犯罪记录将被永久封存;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需经卷宗所在人民法院同意,并签“保密义务告知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张云龙表示:“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在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不被他人歧视。”

    《通知》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被判决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2012年12月31日前已审结归档,但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并案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的,应当将全案卷宗一并封存。

    张云龙说:“这是依据‘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制定的。如果只封存未成年人的部分,不封存成年人的犯罪情况, 同样会造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泄露。”

    《通知》规定,统一犯罪记录封存形式,实行“保密义务告知书”制度。人民法院在有关单位查询结束后,应当告知其对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负有保密义务,并请其在“保密义务告知书”上签字。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法院提交查询公函,说明查询的原因、依据和查询犯罪记录的种类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由分管院长审批。经卷宗所在人民法院同意,司法机关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正卷有关内容,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可以查阅、摘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联系查询的函件、审批、“保密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应当装入纸质卷宗证物袋中一并封存。

    《通知》规定,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且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应当解除犯罪记录封存。

    张云龙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进一步解释说:“这一条可以理解为,如果没有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等几种所述情况,此类犯罪记录将会永久封存,不会归入档案。”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11月10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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