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减刑、假释是《刑法》规定的刑罚变更执行措施,意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减刑、假释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类似“提钱出狱”“以权赎身”的现象时有发生,减刑、假释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弊病引起公众不满。
最高法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2012年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明确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实体条件,特别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作出具体限定,并对同时具备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规定》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近年来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60万件。针对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的问题,《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