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润文)近日,江苏省出台《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向特困人员提供的救助供养有七个方面,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乡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保障;提供教育保障,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此外,还有提供丧葬服务、精神关爱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平均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40%、45%和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