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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8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自由谈

社区居委会需要去行政化

基层治理系列谈之二

朱恒顺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2月08日   02 版)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推进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坚持这一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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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居委会在服务居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居委会建设情况已成为衡量治理能力、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深刻地影响着在城市生活的每一个人。近年来,在推进城市基层社区建设过程中,虽然居委会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一是行政化倾向严重。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推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向社区延伸,这一改革措施提高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方便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但是,大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事项涌入社区,致使以居委会为代表的社区组织不堪重负,疲于应付。

    当前,除了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法定事项外,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打着“工作进社区”的旗号,把很多居委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任务转嫁到居委会,在社区层面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调研发现,在有的地方,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一度达到270多项,涉及40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不少地方将违章建筑拆除、消防、安全生产、黄标车治理、鞭炮禁放等一些本应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的工作交给社区,其中多数工作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完成,导致本应带领居民开展自治的居委会根本无暇顾及主业。

    另外,为了让居委会把行政任务落实好,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还不断加大考核检查力度,很多社区一年要承担几十项评比考核、建立上百项台账。当然,居委会“行政化”问题不是没有引起官方关注,也不是没有提出过解决方案,但迄今为止,居委会去“行政化”的努力少有实现预期标的——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任务有增无减,居委会也越来越像“小政府”。

    二是居民参与程度低。分块切割的居住形式使居民生活趋于疏离、隔绝、冷漠,人们在社区内不再“守望相助”,而是走向了“个体化”。不少社区居民,特别是部分新建小区居民,对社区事务不够关心,参与热情不高。由于工作任务重,不少中青年很少参与、过问社区事务。即使居委会选举的投票率也不高。在一些地方,召开社区全体居民大会讨论公共事务已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在社区居住的党员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很少发挥示范作用,参与社区治理。有的精英人物,经常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但很少在本社区带头参加活动,不愿意成为“社区领袖”。如果居民缺乏参与热情,实现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难度就可想而知。

    三是法治建设滞后。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例,这部规范社区治理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定于1989年,27年来,城市的发展翻天覆地,城市人口已由3亿增长到8亿,居委会的工作内容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这部法律一直没有修改,导致多数内容不适应现实需要,无法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足够法制保障。

    推进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其对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首先,必须重申居民委员会的基层自治组织属性。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推进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坚持这一定位。

    其次,要在体制机制上使居委会“复位”。实践证明,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其在人事、财务上对基层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依赖。因此,破除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要使居委会的人、财、物相对独立。对居委会干部人选要坚决尊重居民的提名权、选举权;在财政保障上,法律要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居委会当然有协助政府工作的义务,但这些义务需要依法厘定。尤其是要建立居委会协助政府履职的“清单”,禁止将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事项转移到居委会。

    考虑到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工作人员角色不分,承担领导核心作用的社区党组织、发挥群众自治职责的居委会和承接政府行政事务的社区工作站“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今后在体制上应当考虑居委会人员的相对独立性,至少应当有专人相对集中处理居民自治事务。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探索居委会工作人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尽量避免所有居委会成员兼任社区工作站成员。

    再次,完善法律也至关重要。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这部法律颁布实施27年一直没有修改,已经无法为新形势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供保障,这也是居委会日益偏离其定位的重要原因。在法律修改时,要根据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完善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实现、保障、监督机制,对居民参与制度、居民代表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等都作出规定,从而使居民委员会始终坚持社区居民的代言人角色,在推进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朱恒顺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2月08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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