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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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4日,中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
前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至上地位由此将进一步凸显。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必先依宪治国,这是由宪法的至上地位所决定的,我国宪法庄严宣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依法治国必先依宪治国,它抓住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必须加强配套立法,使宪法“细”起来。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马恩选集》第1卷,第426页),“宪法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06页至410页)马克思认为,宪法规范是具有广泛性、纲领性、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特征,规定的通常只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础原则,而具体问题则留待法律去规范。为此,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我们要坚持以宪法为统帅,坚持立、改、释、废并举,通过各项具体立法,特别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使宪法原则和精神细致起来、具体起来,保证宪法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落实。
依宪治国必须加强宪法解释,使宪法“活”起来。我国现行宪法施行32年来,作了4次修正,这过于频繁,它较少适用宪法解释的方式。其实,早在1993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就提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作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用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可以预见,宪法解释将成为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需要,保持宪法与时俱进的品格,使宪法真正“鲜活”起来,发挥根本大法的根本规范作用。
依宪治国必须加强宪法实施,使宪法“动”起来。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也不例外。这就要求必须按照四中全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坚持“三个统一”,做到“四个善于”,使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能碰,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使全体人民都成为宪法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依宪治国必须加强宪法监督,使宪法“刚”起来。我国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不同程度上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相冲突、不一致,一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导致宪法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一些司法机关司法不公使公民宪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或有效救济等。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为保证宪法正确全面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基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切实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同时,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要求或建议。
依宪治国必须加强宪法宣传,使宪法“化”起来。让宪法文本走入千家万户,让宪法观念深入公民内心,真正固化于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彰化于显,是保证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的前提条件。而这,也是四中全会提出设定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所在。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从宪法出发,我们就能驰骋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康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人民权利和自由充分保障的蓬勃伟力。
吴斌(中央党校厅局第67期中特班学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