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民法总则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三审。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此次三审稿对此做了修改,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补充主体。
草案增加监护人资格恢复的限制条件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的恢复作了规定,修改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