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念并无可能仅靠个人预测或者官方宣传而形成,只有多次发生的先例才会塑造和改变人们的信念。因此,在不发达国家,关系到社会规范的每一个案例都值得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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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之时,或多或少会从发达国家引入各种制度。然而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即某些在发达国家看似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在发展中国家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其功效,甚至引发负面效应。
对此,经济学研究表明,制度远不只是纸面上的条文,而是一系列塑造社会秩序的规则,包括正式制度、成文法、社会惯例、非正式规范、共同信念,以及实施手段和行动组织等等。所谓社会秩序,则是社会中普遍的、持续反复发生的实际事态。
比如,发展中国家保护物权的官方法律,可能会因为对执法者激励不足而软弱无力;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可能因利益驱动的小集团寻租而大打折扣;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市场秩序因此受到破坏,投资被抑制,人才发生外流。
此外,发展中国家还普遍存在人格化的治理。职能部门并不是根据其被授予的权力、按规定流程向所有人提供均质服务,而是按关系的亲疏之别进行差异化的对待。于是职能部门便不能发挥预期的效能,并且可能因为部门控制者更替,而更新和更替旧的关系网络,引起动荡和竞租的负面效应。
因此,纸面上的条文是一回事,人们预期社会实际会发生的事态又是另外一回事,后者才是影响人们行动决策的条件。
就历史上看,传统的自然国家,即人格化治理、小集团控制、寻租盛行等等权利限制秩序之下的自然状态的国家,自发地演化到权利开放秩序,即非人格化治理、权力和暴力受到有效控制、市场和产权得到保护的国家,成功的案例有限。除了第一批先发展的发达国家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只有不多的国家和地区实现了顺利转型。
这是因为自然国家中有控制力的组织是黏合性组织,也就是成员间的互惠合作,足以自我实施,并不依赖第三方来激励其合作。新的秩序即使从长期看对社会普遍有利,如果会实际损坏有控制力的原有组织的利益,就要么不被引进,要么虽被引进,却成为一张废纸。而推动转型的个人,将由于黏合性组织的反对遭遇个人利益损失。自然而然,个人对损失的回避是难以改变的,所以“找不到合作者”是此时分散的个人之间的合理预期、共同信念,进而,实际制度的改进就困难重重。这实质上是一种公地悲剧。
先发的发达国家之特殊性在于因为历史或者环境的多种因素,其社会存在各式各样的多种自我维持的组织,如国王、教会派系、各级贵族、工商业团体等,使制度改进可以成为个人能获得回报的俱乐部产品,而不再是公共品。“找不到合作者”不再是合理预期,小群体中存在能够找到合作者的共同信念,使制度创新的个体推动者可得到回报,改进型的合作演化秩序得以产生。
但不发达国家历史或环境因素,可能与先发国家迥然不同,因为它们缺乏社会组织,或组织单一化。比如,除了暴力集团构成的统治阶层之外,社会缺乏多层次的社会组织。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知识的传播可以改变上下各阶层的偏好和预期,经济封闭的国家有可能就此转化为具有开放性的经济体,让国民普遍受益。但是,小集团控制和人格化治理仍然是一大难题。有意识地培育多样性的社会组织,多少可以起到一些作用,如商业组织、行业组织,这比个人有更大的力量推动改革不合理的市场限制和管制。
另外,先例对社会秩序的作用也值得重视。先例作为发生过的事态,影响人们的预期和信念。每一次有正面效果的先例,都强化人们对下一次案例中合作性选择的信念;而负面效果的先例,则会强化对背叛性选择的信念。那些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更是成为共同知识而被各方纳入考虑。在世界上极少数最不发达国家,因为战乱频仍,严重暴力冲突成为众所周知的选项,和平作为最基本的合作秩序无法成为人们的预期。一般说来,共同信念并无可能仅靠个人预测或者官方宣传而形成,只有多次发生的先例才会塑造和改变人们的信念。因此,在不发达国家,关系到社会规范的每一个案例都值得严肃对待。
中国作为有一定的改革成功经验的国家,也可以从当代经济学对制度的研究中获取启发。值得强调的是,立法并不等于有效的制度,只有通过持续的实际案例发出明确的惩罚和激励信号,法律才能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