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5日,全国两会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成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号议案。
此后十余年间,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类似呼吁持续不断。2013年12月,电子商务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成立起草组,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
2016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尹中卿在立法调研中,听到最普遍的反映就是“野蛮生长”。
“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速超过30%,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都几乎达到50%,2015年增长30%多,2016年前11个月增长27%。2015年,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2016年前11个月已经接近13%。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
如何做到保护电商和消费者权利平衡
分组审议时,徐显明委员说,电商给人民群众消费带来了极大便利,立法上消费者的积极性应该很高,但现实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积极性更高。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想赶快制定这部法律,规范自己?不是,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己。”徐显明说,因此制定电子商务法就要考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这个平衡不能保持好,过度地对电子商务给予保护,过度地给他们开辟渠道,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万鄂湘副委员长以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为例,指出该条明显偏重保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没有加大力度去保护消费者。
该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电商或卖家的责任,那就是应当知道。”万鄂湘解释说,比如商品上面已经标明“高仿”,还有的以非常低的价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价格,来诱骗消费者去点击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就“应当知道”。
万鄂湘说,如果把“应当知道”这个概念加入规定,就加大了卖家和电商的责任,这样才能对保护消费者起到具体的作用。
“对这部法律来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是第一位的。”傅莹委员说,电子商务是一个特别好的新业态,现在最让人头疼的是不诚信问题,假、不诚信会毁了一切。她认为,这部法律要抓住核心问题,解决或者至少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往诚信方向走。
何晔晖委员认为,制定电子商务法最核心的问题是争端发生后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假冒伪劣的问题、产品损坏之后谁来赔付的问题等。
何晔晖说,争议的解决涉及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及物流公司。一旦发生产品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是找厂商还是找卖货的,还是找送货的?发生损毁、丢失、价格的不真实,找谁打官司?
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何晔晖指出,对消费者来说,上述解决问题的渠道,表面上看方法很多,路子很宽,但真正发生问题后可能不知去找谁。
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付后,有权向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追偿。
莫文秀委员指出,上述规定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法定先行赔付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仅限于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
“这一规定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利于促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督管理,值得斟酌研究。”莫文秀建议对第三方平台承担法定先行赔付的责任作进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侯义斌委员表示,根据近年的电子商务活动实践,他认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作出较大修改。
“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把责任推给商户,而消费者很难向商户取得赔偿或者追究责任。”侯义斌说。
他举例说,他的一位同事曾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两本书,但是在前几天该平台又扣了他同事两本书钱,他同事找到平台询问原因,却被告知让找书店。
“书钱是平台扣的,为什么让消费者去找书店?按照草案现在的规定,首先要求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的商户去追责,在实践中消费者是难以完成的。”侯义斌说。
因此,他建议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电子商务平台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为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同时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责和要求赔偿。
电商归哪个部门管
尹中卿认为,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难点,是如何处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电子商务法草案没有规定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而是规定“有关部门”,同时又规定了一个“电子商务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对此,尹中卿指出,电子商务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从基础载体来说涉及工信部、广电总局、网信办,从交易过程来说涉及商务部、工商总局,还有税务、质监、标准,跨境电子商务还涉及海关。“这些部门之间怎么协调好?也很难”。
尹中卿说,旅游法尽管涉及多行业、多部门,但国家旅游局是主管部门,而电子商务找不到一个主管部门,也无法规定一个主管部门,执法中的困难会很多。如何发挥好有关国家机关监管的合力,既要解决没人管的问题,也要解决大家争着管的问题,这是一个难题。
草案监管和法律责任章节中,基本上用的是“有关部门”。万鄂湘认为,如此规定,将来会出现有责任的时候踢皮球,遇到利益的时候大家都来抢的现象。
万鄂湘建议,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应该明确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监管者是工商管理部门,以工商管理为主,税务、网信、商务、工信等其他部门为辅,因为消协就设在工商管理部门,直接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也更加明确。
网店一律工商登记还是留“口子”?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体店经营负担很重,有些网店若可以不登记,那在登记问题上就存在不公平。这里也存在税收漏洞。”在分组审议时,李连宁委员说,从目前看,通过网络进行工商登记和税收登记合并,程序上已大大简化,也不收费,登记并没有太大困难。
李连宁还表示,电子商务发展非常快,要从长远进行顶层设计,不能因为目前其交易量小、不持续就不管它,将来要管的时候就来不及了,因为法律上已经开了口子。所以,他认为对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要一视同仁,应该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在徐显明看来,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而电子商务交易中减少了流通、存储、展台等环节,对传统经营者具有竞争优势。“若立法上再给予登记优惠,甚至可以不登记,那么在制度设计上不公平,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电商法起草小组组长吕祖善在分组审议时说,目前的规定“是与有关部门共同协调了意见”。
吕祖善指出,电子商务发展到现在,具备登记条件的网店越来越多,但考虑到提供劳务服务的大量是四五十岁难以就业人员,以及农产品难卖等问题,把他们排除在工商登记的范围之外对促进就业非常有利。
吕祖善说,关于工商登记的问题,从立法起草开始到形成草案,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根据工商总局对电子商务的若干规定,自然人的网店在平台应当登记真实的身份信息,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工商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也做过不少调查,发现大量自然人网店是小规模的,比如农民家里种西瓜、葡萄,卖两个月不卖了,西部山区卖核桃、红枣,也是卖两个月就不卖了。”吕祖善说,农村是电商的薄弱环节,如何让农村得到电商买卖的便利应予考虑。
他还说,有很多服务是一些人的第二职业,如下班后给别人打扫卫生、擦玻璃的家政服务,这些人大量是四五十岁的人员,让他们就业很难,通过网上提供家政服务,一个月挣两三千元不也是好事?
“还有一些没有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和一些残疾人,对一个行业比较熟悉,临时开网店卖物品,这对促进就业非常有利,此类人群大量存在。电子商务发展到现在,具备登记条件的网店越来越多,对上述人群要不要一刀切?”吕祖善说,最终考虑是没有“一刀切”,对自然人开网店作出了目前的规定。
“当然可以考虑电商主体在工商登记时,通过电子登记的办法解决,或者如果有一些规模小的、不持续的,至少由第三方平台向工商税务部门来备案,以全面掌握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所有的经营活动。”李连宁说,他建议统筹考虑,一律登记,可以简化程序,或者实行备案制。
吕薇委员也赞成“不一刀切”的规定,不过她建议对目前规定作出修改。草案既然已经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建议不要具体列举哪些情况不需要登记,可改为“但是,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的规定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法律经常调整就不太合适。”吕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