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近年来发生的冤案,大多是因为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强行作出有罪判决。
------------------------------------------------------
2017年1月10日上午,河北省高院院长卫彦明在向省第十二届人代会报告该院2016年工作时透露,河北省法院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不能认定犯罪的212人依法宣告无罪,无罪判决率为0.383%,即每万名被告人中,约有38人最终宣告无罪。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最高法的工作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无罪判决率为0.084%,即每万名被告人中,约有8人宣告无罪。
在司法审判中,无罪判决率是个很容易被忽视的概念。所谓无罪判决率,就是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人数的比例。当年,最高法时任院长肖扬说:无罪判决率是一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指标,它不但与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紧密联系,而且还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有效性终局确认。
为什么会出现无罪判决?这是因为客观上我们还不可能达到“上帝的标准”,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案件也是由人来审判的。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三项“标准”,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侦、控、辩、审各方对证据采信、诉辩认知不同,难免会出现无罪判决。如果片面要求控、审方绝对一致,排除无罪判决,反倒是违背了司法规律。
无罪判决存在于世界各国。当然,因为定罪证据标准不同,各国在无罪判决率上也有所差异。比如,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排除合理怀疑”,导致较高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20%左右。在我国香港,法院的无罪判决率甚至达到了45%。不过,大陆法系国家依靠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定罪量刑,造成无罪判决率低,一般在5%左右。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无论是与欧美法系国家相比,还是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都相差甚远。一个颇为奇怪的现象是:随着社会发展,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在大幅攀升,无罪判决率却一路走低。有统计表明,2008年至2014年间,我国无罪判决人数持续下降,年均下降12%,无罪率依次为0.136%、0.121%、0.099%、0.085%、0.062%、0.071%、0.066%。当然,2015年有所提高,但0.084%,终归是乏善可陈。
其实,如果再“认真”一些,就连这个比例可能也要大打折扣。因为在法院无罪判决中,还有一些是自诉案件宣判无罪,更具统计价值的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只会更低。2014年的公诉案件无罪率,折算下来仅为0.044%。具体到个别地区,这个比例低到可忽略不计的地步。如2015年浙江省判决5人无罪,无罪率仅为0.004%,每2.5万名被告人中,才有1人被判无罪。
无罪判决率过低,并不让人乐观。因为,在一个法治运行良好的社会,司法审判秉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无罪判决率不会趋于消失,会始终占比较大的比例。审视近年来发生的冤案,大多是因为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强行作出有罪判决。
为什么会出现无罪判决率偏低?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既有诉讼制度成因,也有司法人员素质原因,既有传统刑罚观念的桎梏,也有公检法制衡不力的因素,但归结起来,还是在刑法理念、司法政绩观上出现了“偏差”。在有的人看来,人民法院就是定罪量刑的地方,“定罪率”就是政绩;判来判去,把“被告人”变成了“无罪”,这就是失职。
在现实中,无罪判决与业绩考核“紧密相连”。2005年实施的《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对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无罪判决率低于0.2%。最高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也有无罪率的踪影。尤为奇葩的是,之前某市级检察院的绩效考核规定,如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不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还要追究责任。与之对比,河北省高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将无罪判决“改善”写入,却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上的进步。
总的来看,“无罪判决率”还有不少提升空间。期待在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中,秉持先进理念,健全诉讼程序,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用前行的司法正义彰显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