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行的2017年浙江省“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上,校园欺凌和和校园暴力事件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据团浙江省委对杭州等地的调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部分还存在团体化、行为暴力化问题,且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在中小学阶段,施暴者年龄大多在18周岁以下。调研分析认为,一方面,该年龄段学生因为容易感情用事而使用暴力;另一方面,青少年承受了学习、就业等社会压力,特别是特殊家庭青少年,例如单亲、离异、父母服刑等,还存有较重的心理压力,少数青少年会寻求运用欺凌等行为释放压力。
调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由于学校往往无法准确界定欺凌行为边界而产生事实上的监管不足。同时,由于义务教育制度的存在,以及工读学校入学机制问题,对于校园欺凌施暴者,很难使用学籍处分等严格惩罚措施,也无法对其中的严重偏差行为学生进行针对性的专门教育矫治。
当前,我国刑法将14周岁以下定为无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青少年只对八类重罪负责,浙江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童丽君说,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需要管束他们的行为,但司法机关面临的法条只有刑法第17条第四款: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规定)太原则,不细化。” 童丽君坦言,这些校园欺凌行为施暴学生的家长一般都是因为没有很好的管教能力或者管教条件才产生这些困境,所以这个条款使得后续的处理比较无力,亟须立法完善,在罪与非罪之间增加类似国外“保安处分”类措施。
“应对校园欺凌,不能只靠‘说服教育’。”浙江省政协委员、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毛新宇也认为,应当筑起法律的“防火墙”,特别是制定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条款,“这也是问题的症结,浙江能不能在全国率先迈出一步。”
有代表认为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在法律上增加中间处罚措施,如将行为青少年送入专门学校或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特定社会服务,接受特定心理辅导等,既保证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大代表、绍兴市上虞区春晖中学校长李培明认为,爱心与责任是防止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基础,学校应通过爱心与责任、规则与秩序、课程与文化,构建校园小环境秩序,让学校成为社会最安全的地方。
“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浙江省人大代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中心小学校长迮育彬认为,任何一个暴力事件、欺凌事件都是各种因素交集和长期积累的最后呈现。
浙江省综治办综合协调处处长祝正平认为,对校园欺凌行为要慎用学籍处理的措施,特别是不能一开除了之,将其推向社会。浙江省人大代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大学生村官张卫琴认为,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自己的行为告诉孩子怎样与人相处。
“预防重于惩罚。”与会代表委员认为,校园欺凌包括校园暴力已成为一个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外乎社会、学校与家庭3个方面,因此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团浙江省委书记朱林森希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在即将召开的浙江省“两会”期间集中呼吁,提出对策和建议,共同为安全、宁静的校园筑起一道隔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保护屏障。团浙江省委将在充分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讨论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起草形成《关于加强对校园欺凌问题监管与干预的建议》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提交浙江省“两会”。
本报杭州1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