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也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
2016年,江苏省检察机关以打击虚假诉讼为重点,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综合运用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协作,着力实现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全年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22件,56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公积金领域相关纠纷、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破产案件等方面。
其中,民间借贷领域是发生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此类案件诉讼成本低,由于双方当事人容易串通,借款合同等证据易于伪造等因素而易发多发。扬州检察机关办理的扬州某医院虚假诉讼案,原被告双方相互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侵害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系扬州市截至目前查处的案值最大的虚假诉讼案件。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3件损害非公企业利益的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经再审均获改判,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
该负责人指出,虚假诉讼案件窝案串案特征明显。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一方难以单独完成。实施虚假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一些案外人甚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就变成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这些因素导致了虚假诉讼案件的窝案串案特征明显。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凌某某虚假诉讼案”,凌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和虚增劳动报酬的方式,炮制了多起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案件并申请强制执行,企图达到稀释债权的目的。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涉及虚假的6件民事判决、1件仲裁调解书执行案件全部被监督纠正,凌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同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盐城市个体建筑承包商陈某为了获得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虚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并以农民工名义进行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
检察机关发现后,及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86件,法院再审后全部撤销原调解书并驳回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还对涉嫌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罪的3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打击和防范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实施虚假诉讼的手段趋于隐蔽和复杂,一些新类型的虚假诉讼不断出现。
如扬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该市首批“假按揭”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扬州某开发公司股东陈某为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冒用他人名义与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在银行信贷员的配合下再签订虚假按揭贷款合同,骗取按揭贷款。后因该公司逾期不还款,银行起诉被冒名的购房者要求承担还款责任,该开发公司又再次冒名应诉。
检察机关查明上述情况后,及时提出监督意见,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还就此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件、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线索10件,有8人相继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2016年江苏检察机关还查办了虚构事实申请法院支付令、发放高利贷并重复主张本息等虚假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打击虚假诉讼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一方面,由于虚假诉讼手段多样、案情复杂,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有的参与人还具备丰富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虚构的事实及证据貌似“合法”,诉讼过程中互相附和,故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另一方面,调查取证较为困难。由于虚假诉讼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经济利益具有一致性,使其容易抱团串通,形成攻守同盟,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给检察机关获取口供、调取相关证据带来了更大难度。
2017年,江苏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确保虚假诉讼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内部监督力量,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水平,确保虚假诉讼监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