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保护”,也是最为有力的保护,应当是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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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看《西游记》,我很是羡慕那根法力无穷的“定海神针”。除了扫荡各路邪魔外,这个宝贝还有一番妙用。当孙悟空有事要离开唐三藏时,会用金箍棒在地下画一个圈,只要师傅待在圈内就安全。而诸如白骨精之类的妖魔鬼怪想要得逞,首先就得把东土和尚骗出来,然后才好下手。我常幻想,自己要有个“保护圈”,就不用怕老师、家长惩罚,不用怕大孩子欺负了。
可惜的是,神话就是神话,幻想终归是幻想。不过,当我看到广西陆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持刀杀害的消息,脑子里闪回了这个儿时的念想:如果法官有这么一个神奇的“保护圈”,那该多好!如此,傅明生还会倒在血泊中吗?近年来的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被害等不幸事件,还会接连发生吗?
值得庆幸的是,现实中没有神通广大的孙行者,却有一道醒目的法律“保护圈”。在去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基础上,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上述规定还比较笼统和抽象,“组合拳”紧随其后: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等等。
不过,这个如此“量化”的《实施办法》,看上去并不太像是“保护”规定。在一些人看来,谈到“保护”不就是要“严打”吗,“规定”就该是对一些单位、个人为泄私愤、谋私利,阻挠、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甚至诽谤、威胁、侵害司法人员行为的严惩“措施”。问题是,对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人员人格、伤害司法人员身体等极端行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罪名和量刑规定,难道还须“法外立规”、另行处置吗?从外域经验看,诸如美国《法院安全改善法案》之类的专门法规,倒是更能担当重任。
其实,真正的“保护”,也是最为有力的保护,应当是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支持和保护。反思为何司法人员会在现实中遭到非法侵害,除了不法分子自身的凶残性格、犯罪动机等因素,还与司法审判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履职不力”密不可分。司法实践中,不乏外来力量的违法干涉,不仅“打招呼”“递条子”等怪象大行其道,行政机关将法院、检察院视为“附属机构”,随意安排各种“超范围”任务,也在加剧司法“行政化”,损害专门机关的法治威信,撕裂司法者与民众的互信。
之前,根据一份市政府红头文件,江苏省徐州市全面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安排有100多家单位派人上街纠正市民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法院、检察院赫然在列。创建文明城市、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培养市民文明出行习惯,本来是好事,但政府红头文件便能给司法机关“分派任务”,又如何让老百姓内心笃信:神圣的司法审判不会受到某种干预,褪去公平公正的色彩?
美国学者德沃金指出:“法院就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就是帝国的王侯。”对司法人员的法律保护,就应如孙行者用金箍棒给唐僧画的“保护圈”:对内“受保护者”不能随意逾越,职责范围就是“红线”,跳出去就要受到“伤害”;对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逾越,干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就是“红线”,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如此,无数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个体行为,才能更好地从纸面照进现实,汇聚为堂堂正正的国家裁判,让司法威信得以强化,而针对法官个体的逼戾之气,也会逐步消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