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8日电(实习生 刘言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何林璘)1月23日,山东律师张海接到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的电话,对方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发来公函,要求张海做好自己所代理的石作涛涉黑一案上诉人的工作,让其配合辽阳中院顺利进行庭审。
张海非常惊讶:“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得的一份辽阳中院的公函称:“我院审理被告人石作涛、刘玉波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上诉一案中,石作涛、刘玉波等上诉人拒不配合庭审,给该院审判此案带来极大的困扰……某某律师系上诉人某某某的辩护人,故请你局要求某某律师做好上诉人之一某某某的工作(应被告律师要求,对公函中姓名做匿名处理。——记者注),配合我院顺利进行庭审。”
2014年8月,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石作涛及母亲刘玉波、姨妈刘某某、舅舅刘某某等38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刘玉波兄妹的3000多万元财产被冻结。他们被指控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灯塔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5年11月27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作涛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刘玉波获刑20年。
辩护律师张海回忆,在2016年10月11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庭审中,上诉人认为法院对他们审理不公,在庭上不配合,出现搅闹。因法庭秩序欠佳,该案休庭。张海分析,辽阳中院应该是针对上次庭审出现的情况向律师发函。
据了解,代理该案的外地律师共有8名,经记者逐一核实,6名律师收到类似通知。律师张金武也是其中之一,但令他感到不解的是,自己刚接手案件,甚至还没有参与过庭审。
多名律师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法院向司法局发这样的公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月6日,该案二审第三次开庭。辩护律师许付桂告诉记者,庭审前律师们就收到的函件和法院进行了沟通,主审法官表示对此不知情。据了解,此次庭审中多次出现休庭。2月7日,4名被告人在看守所拒不出庭。2月8日,上诉人石作涛、张良在法庭上称,在被强制要求出庭的过程中遭到殴打。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法院再次宣布休庭。
从2月7日下午至发稿前,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多次拨打辽阳中院的电话,始终未能拨通。
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张铁雁告诉记者,通过公函让司法局要求律师做被告工作,配合庭审顺利进行,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都没有相应规定。记者查阅律师法,发现其中并未提及“律师必须做好诉讼代理人工作配合庭审”的义务。“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证据和材料,职责并不包括要求被告人配合法院庭审工作。”张铁雁说。
“我们做刑事辩护,在庭审过程中若发现被告态度不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一般是在审判长允许后,耐心引导被告人配合法院工作,但这是庭审正在进行中。而且如果被告在庭审中拒不配合,法院可以直接依法对其采取措施。”张铁雁认为,“像这样在庭审前,就先通过司法局向律师发公函,的确排除不了变相震慑、压制被告辩护律师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