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公益创业也不例外,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公益创业者创业时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就是组织法律形式,即创业者登记注册何种法律形式的组织实现通过商业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公益创业梦想。
登记注册一直是困扰我国公益创业的难题。在法律意义上,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才是被官方承认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目前约有44万个。但有人估算,我国至少有300万个非营利组织甚至更多。其原因在于,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相当多的公益创业不能顺利登记,而是以工商登记、挂靠机构和草根团队等形式存在。
公益创业面对各种组织的法律组织形式应该如何做出选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强、便于开展运营性活动和投资,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扩大组织规模等优势;但是存在不是法定的公益组织,不能享用税收、公共产品价格优惠和不利于志愿者招募等劣势。在民政部门民政注册具有有利于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建立社会合法性、接受社会捐赠和吸引志愿者加入等优势。但同时存在民非组织登记程序繁琐、受主管机关监管和民政注册对公益创业者的经济条件要求较高等劣势。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创业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合伙企业、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公益企业”这一法律术语,也没有公益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别规定,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这些都是公益创业创始人在组织创建过程中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
同时,自现代企业诞生始,伦理道德就是它内在的文明因子,伦理道德对公益创业企业尤为重要。不只是因为在企业运行面临诸多伦理困境与道德风险,也不仅是伦理道德作为有效的文化工具可以帮助公益企业更好地达到社会目的,最根本的问题是伦理道德是公益创业企业的核心价值构件,具有特殊的管理意义和文明意义。
一般认为,之所以需要企业伦理道德,是因为如果公益创业企业没有良好的伦理道德形象,会引起社会负面的评价,使公益企业因深陷伦理困境与道德风险而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实际上,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狭隘的企业伦理观和管理道德观,因为它不能经受这样的追问:如果与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无关,那么,是否还需要企业伦理与管理道德?这种狭隘的企业伦理观与管理道德观的直接后果,是造就了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诸多伪伦理与伪道德,形成企业伦理与管理道德中的伪善。
在公益创业过程中,有这么几种相关的道德观,值得关注:
功利主义道德观。这种观点认为,能给行为影响所及的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才是善的。这是一种完全根据行为结果即所获得的功利来评价人类行为善恶的道德观。功利主义道德观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可能采取了不道德甚至损害社会利益的手段实现最大利益,只规定了对大多数人有利,可能产生利益分配不公现象。将这种道德观移植到企业中,必须对其意义有准确的把握。
公平公正道德观。这种观点认为,管理者不能因种族、性别、个性、个人爱好、国籍、户籍等因素对部分员工歧视,而那些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和公平、公正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薪酬的行为是善的。这种道德观在理论上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实践中间存在的问题十分复杂。
社会契约道德观。该观点认为,只要按照企业所在地区政府和员工都能接受的社会契约所进行的管理行为就是善的。这种道德观实质上是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变种。既不符合权利至上的道德观,更不符合公平公正道德观的基本原则,但却能大幅度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
笔者认为,合乎道德的管理不仅把遵守道德规范视作组织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而且更把其视作组织的一项责任;合乎道德的管理不仅从组织自身角度更应从社会整体角度看问题;合乎道德的管理尊重所有者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善于处理组织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也善于处理管理者与一般员工及一般员工内部的关系;合乎道德的管理不仅把人看作手段,更把人看作目的,组织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人;合乎道德的管理超越了法律的要求,能让组织取得卓越的成就;合乎道德的管理具有自律的特征;合乎道德的管理以组织的价值观为行为导向。
(作者系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