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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3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修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由六周岁改为八周岁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7年03月13日   05 版)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刘世昕 李晨赫)3月12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们拿到了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花蓓注意到,其中提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从六周岁调整为八周岁。

    现行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未成年人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年龄为十周岁,现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却从十周岁一下子调整为六周岁,下调了四岁。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说,现在六周岁的儿童和过去相比,智力和情商确实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广大的农村儿童、尤其是偏远地区农村的儿童而言,智力及情商和过去的变化并不那么显著。六周岁的孩子尚未入学或刚刚入学,社会经验尚缺,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时过早。

    在讨论中,也有代表支持六周岁作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经信委副主任邵志清说,下调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的幅度虽然偏大,但立法的出发点很好,因为随着受教育年龄的提前,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较低年龄的未成年人自主意识、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更好地尊重本人的意愿。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称,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解释说,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尽可能予以采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改为八周岁。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7年03月13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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