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借款人在吉林农垦特产高等专科学校(现校名“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习期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左家分理处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但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至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止,已出现多期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2. 我行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交借款人的违约记录;
3. 请下列借款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银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中青报客户端
1. 下列借款人在吉林农垦特产高等专科学校(现校名“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习期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左家分理处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但没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至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止,已出现多期违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2. 我行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交借款人的违约记录;
3. 请下列借款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银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7年06月19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