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冷酷的刑法显示了它的温度:7月3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名触犯“妨害公务罪”的罪犯受到了刑法的温柔对待。法庭确定了她的罪名,但并没有作出刑罚。“北京首例免于刑事处罚案”诞生了。
当事人是一名女大学生,深夜醉酒后倒在餐厅门口后,咬伤了赶去处理的民警。按照刑法,如果“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期以来,刑罚都是惩治犯罪的首选。放在以往,这位女大学生可能要在监狱待上一段时间,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大代价了。
刑法是一种惩戒性法律,从来都冷酷到容不下半点“同情”。也正是因为这种冷酷,人们才会心存敬畏,不敢触犯。刑法也因为拥有这种权威,才能成为这个社会最后的底线。
这起案例,看起来又是一场醉酒者无理取闹、拒不配合执法的闹剧。每次这种“耍酒疯”的视频在网上流传,下面总有“关起来好好治治”的留言。
不管在法庭,还是在民间,这种“刑罚万能”的观念都有很大的市场。在这种观念里,刑罚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法:不管有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酒驾都应该进监狱;不管是不是有意,玩忽职守都应该抓起来……
不过这一次,法庭选择了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的作用不仅是惩戒,最重要的是震慑,让人远离红线。所以,刑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是要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醉酒后咬伤民警的女大学生,以后会不会做同样的事,或者犯下更恶劣的罪行,这需要法官的评估。她之前在学校里从来没受过任何处罚,在社会上也没有前科,法官才认定她不具备危险性,因而不需要使用刑罚来帮助她“改过自新”。
对刑罚的理解与运用,考察的是管理者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整个社会对每个个体的人文关怀。刑罚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好的手段,而是最后的手段。既然女大学生不具危险性,犯罪情节又比较轻微,当然就不需要这个“最后的手段”。
如果这个女大学生被处以刑罚,投入监狱,很难说出狱后她还能不能像之前那样“融入社会”。
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讨论已久。一方面,短期自由刑的惩罚功能太弱,威慑力不强,很难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适用短期自由刑的人,大多为初犯或轻微犯罪。这些人本来有一定的羞耻心,但如果进了监狱,有了人生的“污点”,出狱后就可能面临歧视和障碍。
如果这个女大学生被判入狱,根据学校规定,就要被开除学籍。这个刚刚大一、成绩全A的年轻人所有的理想都将化为泡影。哪怕她“为了考上自己喜欢的专业,奋斗了10年”,这些努力也会在一纸判决书面前瞬间作废。
正因如此,法官“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为了积极为其争取保留学籍,在开学前顺利回归社会回归学校的考虑,才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报应”是个古老的观念,“刑罚是对犯罪者造成危害的报答”仍是不少人信奉的正义观。在现代社会,这种朴素的道德感,不仅会使伤害扩大化,也会造成社会的二元对立,助长社会戾气。要知道,刑法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本来就包含着人道主义精神。
在丰台区的法庭上,宣告罪名成立的法槌落下。这一次,被告没有绝望。醉酒的女大学生用牙齿咬了警察,但清醒的社会,松开了对她“以牙还牙”的牙齿。
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