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责”“失去自由”“档案污点”……这些沉重的字眼一度成为福建泉州某高校6名大学生心头上挥之不去的阴影。由于在一场自学考试中替考被发现,这些学生将面临刑事处罚,前途和命运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之后,负责审查起诉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鲤城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认为,6名大学生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选择柔性办案,从学生成长和前程的角度出发,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力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去年4月17日,在泉州一所中学举行的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建设监理课程考试中,监考老师在3个考场中发现,多名学生的长相、携带的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报考的考生年龄都在40岁以上,坐在考场里的学生年龄都在20岁上下。监考老师随即将5名考生带到办公室询问,这5名大学生很快承认了替人参加考试的事实,监考人员随即报警。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替考案中包含两起案件,共有1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6年4月,肖某让祝某帮忙组织人员替考,祝某联系了某大学在校生小铁(化名),告诉他有一场简单的考试,让他帮忙替考。由于考试前夕突然有事走不开,小铁就找到同学小威(化名),承诺如果他能顺利通过考试,就能得到150元报酬。
“当时朋友告诉我,这就是一个普通上岗证之类的考试,监考很松,不会被抓到。”小威事后回忆说,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加上自己平时的生活费来自勤工俭学和奖学金,经济状况一般,为了改善生活,他没有多想后果,便答应了。
于是,祝某在网上请人制作了一张有小威头像、潘某华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去年4月17日下午2点多,小威到场替考,被监考老师发现。
卷入另一起案件的大学生小婷(化名)则是在一个QQ兼职群上了解到的信息。
去年4月,经常参与各类兼职活动的小婷偶然在一个QQ群里看到替考信息。“当时侥幸地以为能帮忙替考的肯定不是什么重要的考试,200元一次的替考报酬也比我之前的兼职报酬要多,这应该够我一段时间的生活费了。”小婷后悔地说,事后她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据办案人员介绍,第二起案件中,在2014年至2015年间,4名女子委托中介张某报考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6年4月,为帮助4人顺利通过考试,张某联系了某高校学生小美(化名),让她帮忙寻找替考人员。该校学生小婷、小英(化名)、小芳(化名)答应替考,替考人员每过一科,能获得200元报酬。
4月17日早上,张某将4名女生送到泉州某中学考场,参加安全管理与生产技术课程考试,当天早上的替考行为未被发现。
在当天下午的工程建设监理课程考试中,4名女生持作弊器和假身份证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经检测,作弊器内置独立的GSM通讯模块,具备语言通讯等功能。
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考试作弊入罪,在包括高考、自学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发后,据张某交代,在组织替考的过程中,他每科考试收受黄某等人3000元至4000元不等,但仅给小美等人200元的报酬。
去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6名大学生及其他人员移送鲤城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一定会吸取教训,恳请检察官们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马上就要毕业了,也找到了实习和工作的单位,一旦判刑,我的一辈子就毁了”……在案件审查和会见被告的过程中,一封封言辞恳切的悔过书引起了承办检察官吴蔚的注意。
吴蔚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该案件是全区第一起替考入刑案,如何从挽救教化人的角度出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眼前最大的难题。
为更好了解案情,鲤城检察院检察长王文龙带队前往6名涉案大学生所在学校走访调查,通过与学校领导、院系书记等交流后得知,6名大学生身上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家境贫寒;二是大多靠奖学金和兼职解决学费问题,经常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三是学习成绩优异。
走访调查后,案件被提交至鲤城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所有委员一致同意,6名学生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此后,学生们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应届毕业生小威还在老家一家经济效益不错的公司找到了工作。
鲤城检察院副检察长曾泉生介绍说,本案对6名学生作不起诉处理有几点考量:
第一,刑法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几名大学生涉嫌的代替考试罪是轻刑犯罪,最高判处六个月拘役刑;涉案的6人均为初犯、偶犯;作弊行为被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鲤城检察院从2016年起开始在全省率先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如何从宽在制度的层面上给予保障,不起诉处理是从宽处理的形式之一。这6名在校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曾泉生同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对6名学生从宽处理的同时,对组织者从严打击。目前两名涉案人员均已判刑,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不起诉是否意味着不作为?面对一些质疑声,曾泉生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实际上,比起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程序更简单: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可以很快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但要作不起诉决定,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曾泉生解释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需要阐明不起诉的理由,经科室集体研究讨论后,请分管领导把关。之后,除了要走访涉案大学生的学校之外,还要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政协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检察院才能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检察官还要定期走访,了解几名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
让办案人员感到欣慰的是,从回访结果来看,校领导和老师普遍反映这些“重获机会”的大学生更加珍惜当下,学习态度和集体服务意识很好,状态都不错。两个星期前,鲤城检察院还收到其中一名大学生为表感谢自发创作的绘画作品。“这说明我们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曾泉生说。
“鲤城检察院不起诉的做法在我国刑诉法上称之为酌定不起诉。”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认为,6名大学生系初次犯罪的在校生,并非考试作弊的组织者或者核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犯罪目的在于获取低廉的报酬以充生活费,且悔罪表现良好,一贯表现优良,检察院对他们不起诉的做法较为灵活柔性,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林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