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规定应该强调不准“变相加价”,从而规范车市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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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新政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广州各大汽车市场变相加价卖车的现象仍然存在。(《羊城晚报》8月15日)
新车销售加价现象长期广泛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新车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消费者提车心理急切,销售商就利用供需矛盾和消费心理来获取额外利润。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只禁止了直接加价,变相加价卖车依然可能存在。在实践中,变相加价很难去认定,销售商不会承认新车标价之外的费用是加价,而会解释为消费者额外购买某种商品、服务所付的费用。
但是,有的变相加价行为并不难认定。比如报道指出,在收据和购车合同上注明“订车费”“服务费”“提车费”“选装配置费”等。即便是客户“自愿”加价,这类行为也属于变相加价。
在车市、楼市领域,变相加价现象十分普遍。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的楼市监管部门把变相加价纳入检查、治理的范围。遗憾的是,车市变相加价治理效果有待加强。笔者以为,汽车销售规定应该强调不准“变相加价”,从而规范车市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
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完善“价格法”。只有完善国家法律,才能引领行政法规走向完善。就新车销售变相加价而言,即使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没依据,也可以查处,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否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执法者如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