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互联网企业“市场战”中,不少超级平台及其附属公司在细分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而本该是主角的消费者却很难发出声音。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该如何判定?消费者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8月23日,在互联网实验室举办的“网络平台垄断与治理系列研讨会之电商平台”上,与会专家围绕《反垄断法》,针对互联网行业执法的得与失、电商等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与治理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和探讨。
过去10年间,《反垄断法》在中国从无到有,360诉腾讯垄断案等对互联网竞争秩序和规则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目前看来,互联网领域最大的挑战和冲击很可能来自一些细分领域的超级网络平台。
“超级网络平台的治理迎来了危险时刻,不采取有效措施很有可能遭遇硬着陆,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座谈会一开始,互联网实验室主任方兴东就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过去一年来,方兴东在中美两国互联网界走访了很多企业和名人,根据他的观察,超级网络平台的治理,不仅是一个反垄断的问题,也不只是中国经济面临的一个问题。
方兴东以阿里巴巴为例分析称,这类超级平台型互联网企业提供了信息时代的基础设施,付出了也承担了很多,但对其权力和责任的界定并不清楚;它掌握了用户的各种实时数据,制定了许多规则,但政府和第三方往往没有参与其中。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于左教授分析、总结了“唐山人人公司诉百度案”“3Q大战”等几个国内互联网公司的判例。他认为,国内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典型反垄断案件大多缺乏科学严密的经济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于左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各种合谋、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对中国的创新不利,对中国发展实体经济不利,对“互联网+”不利。尤其是今后中国互联网企业要走向全球,决不能依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赢得市场竞争。因此他建议,今后反垄断机构应该重点研究互联网企业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地位等现象。
但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易芳指出,由于消费者对被侵权现象容忍度较高,同时诉讼成本太高,消费者在和商家博弈时,常处于下风。“单个的消费者难以拿到个人信息被窃取的实证,那他们如何维权?对数据行业又该如何监管?这是未来需要思考的事。”
对此,方兴东建议,尽快建立一套制度和组织,专门针对互联网垄断提起法律诉讼,以起到市场教育的作用。他认为,可以参考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成立的EFF模式(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电子阵线基金会,一家非盈利的互联网权利组织)。“它们在旧金山的办公室,大概有十多个专业律师,主要的工作就是起诉,起诉对象为大平台和大公司。”
会上,部分专家也从反垄断保护竞争的角度提出了观点。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提醒,在判断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之前,要了解其背后的经济原因,尤其是明确竞争的理想状态是怎样的,怎样才是好的竞争。“现在的企业巨头之所以赢得这个市场,也是消费者投票决定的后果。”
薛兆丰提醒,互联网企业间有竞争就有赢有输,有人出局,有人被兼并。执法部门在判断其是否涉嫌垄断时,也要明白“不能为了反垄断而反垄断。重点是要考虑清楚,我们到底需要一个怎样的市场?”
与会专家认为,中国互联网需要超级平台,他们是行业领军者,可一旦涉嫌垄断,也将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因此需要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竞争治理体系。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林 实习生 谢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