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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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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谈

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李建华(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长江学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7年09月25日   02 版)

    ■作为核心价值观要素的法治,凝聚着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全体人民价值判断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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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其宣传教育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真正入脑入心、落小落细的工作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有不少工作要做。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2016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融入法治化过程,就成了一个必须直面推进的重大工作。

    “软”问题要通过“硬”措施来解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近年来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失之较软的问题,即只在思想意识形态教育范畴内“打圈圈”、“我宣传,但信不信由你”、缺少制度性措施及保障机制等。一方面,是由于核心价值观本身属于“文化软实力”范畴,难以上升到制度层面;另一方面,目前核心价值观建设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宣传普及层面,没有完全进入“入心见行”的阶段相关。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全面落实到每个公民的具体行为要求上,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融入法治建设之中,“软”问题通过“硬”措施来解决。

    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按照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一般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前者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后者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还只属于倡导性规范,并没有上升到行为规则,更不是强制性规则,其基本遵循主要取决于主体的自觉。自律水平高的人可能遵守得好一点,自律能力差的人则可能无视其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必须依法上升为真正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规则。

    现代社会是以其法治性为标志的,较之于道德、宗教等的作用,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日益处于社会的核心地位,从国家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都要诉诸法律来解决各种冲突和矛盾。法治精神也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和本质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核心价值观要素的法治,凝聚着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全体人民价值判断的“最大公约数”。

    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元素,而且渗透于其他各要素之中。法治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有力保障,法治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达文明、和谐社会作为社会条件。法治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有力保障,通过谴责和惩罚违背道德的行为,为公民个人层次行为提供价值导向。法治的实现有赖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提供尊法守法的道德土壤。法治与同属于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平等、公正之间,也是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法治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及渗透于各要素之中的“灵魂”。

    从“被动”到“主动”的转换

    《意见》明确提出“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蕴含了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化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着我国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性质和方向,具体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又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它的认同。因此,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有力的措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各方面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之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制约,从而强化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动自觉。

    具体而言,就是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立法层面,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法为民声”的原则,努力使每一部法律成为符合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执法层面,执法者要充分意识到自己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忠实执行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在职业操守及行为过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司法层面,就是坚持司法公正,让人们能沐浴到正义的阳光;普法层面,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公民和社会成员,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崇尚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治理层面,各个方面都要依法进行,强化法治思维,形成规矩意识,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真谛所在。

    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走向法制化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一套完整的实践系统,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度保障体制,包括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法律制度。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系统必然要有一个完整的监督机制,否则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应有效力。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的效果如何,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是否能够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监督机制,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以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目标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能够得以切实落实的方法和过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都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生活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特征,这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人们社会交往的流动性和随机性也越来越大,在这一系列的社会交往实践过程中,要确保每个人都能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不可能做到的。发挥社会各方的立体监督,可以通过制止、批评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消极言行和现象,帮助广大群众辨别是非、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从而引导人们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激励机制就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模范人物等积极向上的行为事迹给予赞扬、肯定、奖赏,以进一步鼓励、激发、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从而引导全社会共同进步。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要切实发挥政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积极导向作用,在各项政策的制定中应当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引导人们积极主动地践行,提倡和奖励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的行为。在激励方式上,要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不仅得到精神上的褒扬,同时也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要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深入有效进行,就要将社会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原则和规范纳入法制建设的框架,把一般的价值要求提升为必要的法制要求,把主要依靠自我人格和良心的力量来维系的行为自律转化为主要依靠制度来保证的法制约束,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社会不同阶层、不同部门、不同分工、不同职务、不同岗位人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等,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融入有关法律和具体制度中,逐步使核心价值观建设走向法制化,通过借助一整套带有强制作用的制度手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体化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要求,形成一种风俗、礼仪、规程,使人们对核心价值观的自觉遵守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肯定,同时使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舆论谴责,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只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能够得到法律制度的调控和支持,核心价值观才能够真正深入人心。

李建华(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长江学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7年09月25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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