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听到十九大报告提及“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感到,这将是一个从党内纪律到国家法律的对接,也是一个能在国际社会站得住脚的举措。
越来越多的信号表明,沿用23年的“两规”将退出历史舞台。这个措施源自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但人们惊讶地发现,今年1月中纪委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这个词“消失”了。
在此新规通过的一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被首次列入监察委员会举措之一的“留置”,彼时已经备受关注。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揭开了“两规”去留的悬念。与这句话紧挨着的,是“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
汪玉凯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限制人身自由要有法律依据,但“两规”并非法律概念,容易引起一些人的误解,国际社会也有议论。以国家监察委的留置,取代纪委的“两规”,让留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处理腐败问题更易纳入法治轨道。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也分析,用留置代替“两规”,并且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就是未来把反腐败斗争从党内推向国家层面来完成,区别在于能否实现对所有干部的全覆盖、能否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这是一个依法治腐的重要过程,意味着反腐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事实上,在三省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没几个月,留置措施已有运用的案例。哪怕是在非试点省市,研究者也在思考:留置制度该如何运作、期限多长、如何监管,尤其是如何避免“两规”在一些地区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弊端。
“替代为留置以后,对一些违纪的干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避免对留置人员的不合法伤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社会监督以及人民监督。而在此之前,一些党员干部称在“两规”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的报道偶尔见诸报端,这也成为“两规”引起担心最主要的现实理由。
国家监察法被受访学者认为是与留置对接的落地法律。在竹立家看来,留置期间是否允许律师介入、是否应同步全程录音录像、留置场所如何规范化,这都有待国家监察法逐步细化。
李成言认为,在这些问题当中,最关键的是允不允许留置人员聘请律师的问题,“如果允许,那么(这个制度)可能更加完善了”。李成言发现,有关部门还没有对这个问题公开表态,3个试点省市也暂未公开对此问题的破局之策。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的观点是“不能因怕给公权力添麻烦而(将律师)拒之门外”。这名老学者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留置是与羁押接近且程度轻于羁押的准羁押措施,必须考虑律师的辩护权和介入权问题。
但也有受访学者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分析,若是留置之后采取的逮捕措施,由于这进入了司法程序,则有关人员可以聘请辩护律师,当留置处于政纪党纪处理阶段,是否可以启动聘请律师这种保护程序,还需要更多的理论探讨。
刑事诉讼的一些设计在被期待能为留置制度所借鉴。在汪玉凯看来,留置期间应该全程录音录像,这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救济手段,“这样才能够公平公正,保障被留置人的尊严,维护自身权益”。
提及留置的审批权限,汪玉凯认为,这或可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对应,比如,省部级官员的管理权是中组部,留置则必须由管理、任命权限的部门进行审批。在他看来,这可以由纪检部门、组织部门联合审核,“避免一个部门说了算,导致一些错误案件出现”。
对于审批权限,一些法学学者也在媒体上撰文探讨,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建雄曾提出,某个试点城市的首例留置案件从措施的使用到解除,均由区委书记审查批准,但不少人认为,这是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由区委书记审查批准实属越俎代庖,同时也降低了监察执法机构的法律责任。
留置期限也成为反腐及法律研究学者的讨论热点。受访学者根据中纪委新规中关于审查时间的规定分析,普遍建议应是90日、可延长一次并不超过90日,“如没其他情况,期满以后必须放出来。这样能在制度上避免过去‘两规’以后,一些纪检人员有‘再让这个人出去,办案人员就脸上无光’的心理压力。”汪玉凯说。
在10月19日的十九大首场记者招待会上,中纪委副书记杨晓渡也屡屡提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他透露,试点工作即将在全国推开,并称这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再不会有‘两规’这种制度了。”汪玉凯感慨,把“两规”纳入法治轨道,未来将有一系列严格的流程和法律的保障,这无疑能避免一些错案出现,“我想,国家监察委设立以后,这会(使留置制度)更加严格规范,从国家法治的高度对公权进行监督。”
本报北京10月19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朱彩云 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