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纠纷、网络交易出现问题,卖方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是卖家还是电商平台方?11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时,侯义斌、杨震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关注到了这个问题。
此前一审稿审议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要考虑电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平衡。
一审之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地相关部门、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据此,草案二审稿新增了五条义务规范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就是说明令禁止“刷单”“刷信誉”。
其次,草案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第三,草案二审稿要求,用户注销不得设置障碍,“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自营业务”是不少电商平台推出的重点业务。草案二审稿规定,平台对电商自营商品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竞价排名”也写入了五条义务规范条款中,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侯义斌表示,网购过程中有三个主体:消费者本身;网购平台经营商,京东、淘宝、天猫等;平台上的第三方经营者。他表示,目前网购发生问题,平台会把责任推给平台上的第三方。
“我最近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几十块钱的纸巾支架,我的订单是大款,结果给我发了一个小款,我就告诉这个平台货发错了,并且拍了照片。这个平台告诉我应该先提出交易纠纷的申请,平台再去找第三方处理这个纠纷。我说这不是纠纷,首先我没有做交易纠纷的申请,其次另一方没有给直接回答,不存在纠纷。我说你的货发错了,给我重新发一个就行,这个平台始终没有接受我的观点。最后没有办法,我又找到第三方,他们说你自己先出钱把货退回来,我再寄。我哭笑不得,因为几十块钱的东西,折腾得让人感觉很难受。”
“这就反映了一个重大问题”,侯义斌说,“在网购交易中,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品责任主体到底是哪一方?这里有个常识性问题,我们在超市购物,如果这个商品出现问题,是找超市还是找生产商品的商家?我想百分之百的人都会认为要找超市。现在电商平台和网购平台与超市的性质是一样的,这就相当于到超市买东西,从你的货架上拿的东西,交钱是交给超市,最后出现责任,肯定找超市。但是在网购过程当中,情况不是这样的,我知道很多人遇到问题后,平台的经营商就会跟你说去找第三方,也就是平台后面的第三方经营商。”
侯义斌提出,草案二审稿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他认为,该条款存在较大漏洞。因为该条款意味着,商品责任主体也就是网购中的卖家责任由平台上的商家负责,而平台方只是协调人。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在该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直接经营者和责任人,在出现商品质量或交易问题时,消费者应直接且仅找平台经营者解决问题,不能让消费者再去找第三者或者第四者。
不过,杨震对于卖家责任持有不同观点,“如果在商务平台上发生了争议,平台经营者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我完全赞成,但是不是给了平台经营者过大的责任要求?比如一个房东把房子出租给一个商户,商户卖衣服,结果商户卖的衣服质量不好,用户和商户发生了纠纷,如果按照这条的规定,房东也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理?”
关于网购的卖家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还提出了一个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个人或者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是合同侵权的纠纷,还涉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是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还有侵权行为地来管辖,这样现行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就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诉讼的需要。”他说,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可能处在不同地方,如果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要找到被告的住所地有时候很难。
李连宁表示,前段时间到深圳调查时,他了解到一个数字,2016年深圳某大型平台的电子商务纠纷1700多起,有40%找不到被告,就很难去投诉。“另外,侵权行为地的电子商务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平台上,如果要追到侵权人的被告住所地的话,很多证据跟住所地没有关系,就在网络平台上。而地域管辖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要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管辖”。他建议,“有没有可能考虑以平台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基于平台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这不仅有利于取证,也有利于排除住所地管辖其他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