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取代“双规”,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为监察反腐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之下,反腐工作才能更有力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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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监察法(草案)》一审稿正式发布,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个草案最大的“看点”是:在未来的反腐败调查措施中,“双规”或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留置”。
“双规”的正式简称其实是“两规”“两指”,它是现行行政监察和党纪案件调查的一个特定概念。具体来说就是: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纪检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在既往的反腐败工作之中,“双规”起到过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历史的、特定的概念,“双规”是中国特色监察和纪检工作在其长期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案件调查手段,需要在法治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什么叫“留置”?从语词上讲,所谓“留置”就是留下来、放在那里。从法律上说,目前在债权债务领域有“留置”及“留置权”等概念;它们所指向的是物(即财产)。而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也有针对人的留置措施,比如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派出所继续盘问。而未来监察法中的“留置”对象,则是监察和纪检案件中的被调查者,留置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而且是一种完全处于法律轨道之下的调查措施。
之前,不少媒体在报道相关新闻时,都认为留置调查措施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是一种“新提法”,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即将建立的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它与公安、检察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性质完全不同,其适用的法律当然不同。这并不是什么罕见的“新提法”,而是早有成功经验的立法惯例。
事实上,大名鼎鼎的香港廉政公署,就是不受香港警察条例和刑事诉讼法律约束的,自有一部《廉政公署条例》对其进行规制。《廉政公署条例》赋予了廉署三项主要的执法权: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搜查与检取证物的权力,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的权力。其中第一项权力,实际上就相当于内地监察法草案所拟定的留置权。
香港廉署之所以在反贪工作中所向披靡、闻名遐迩,就是因为它有一系列制度保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四大独立——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办案独立。而其中的办案独立,正有赖于《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它的独立调查权。而对大陆的监察反腐工作而言,这样的制度保证正是当下在征求意见的《国家监察法》。
“留置”取代“双规”,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为监察反腐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之下,反腐工作才能更有力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