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不起眼的冤假错案,同样可能有严重的后果。如果这些重要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却不能从国家法规制度层面得到足够的救济,对当事人而言,同样是一种公平公正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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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因涉嫌故意伤害和妨害公务罪,陕西洋县人潘强文被批捕。其间,经历了公安机关多次补充侦查、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但是在退回补充侦查后就没了下文。近日,在先后向两级检察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后,潘强文终于拿到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由洋县人民检察院向赔偿请求人潘强文支付被羁押21天的赔偿金5436.69元。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符合“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交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是以实际羁押天数计算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潘强文被批捕尽管“持续7年”,但实际羁押的时间为21天,获得5000多元的国家赔偿金,也是有据可依。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就此案而言,“严重后果”却很难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可,故而通过正常的申请程序,难以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多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罢了。
但是,这种权力的救济对于潘强文不过是“杯水车薪”。除了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时刻处于刑事追究的巨大压力之中,本身就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在中国的人情社会,在“吃官司”问题上纠缠不清,光是邻里之间的指点,就会让当事人背负过大的舆论道德压力。
不可否认,精神损害赔偿进入国家赔偿范围,体现了国家法治的实质进步。从浙江“叔侄案”赔出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到“呼格案“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看似天文数字的精神损害赔偿,彰显了国家对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重视。然而,除了产生重刑的冤假错案,那些不起眼的冤假错案,同样有严重的后果。
除了权利上的救济,追责问责的程序也不能少。对于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的程序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批捕了7年未开庭,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县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之前之所以未给当事人答复,是因为“搬家造成案卷堆积,实在找不到”。如果是这种低级错误,有关办案部门和人员,有没有失职渎职的问题呢?
尤其奇怪的是,2011年11月8日,洋县人民法院以潘强文不能到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而潘强文却表示自己随时能到案,双方的各表话语,究竟谁更为可信,还需要在进一步核查中得到确认。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有关办案机关存在责任过错,就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追责程序,这既是法规制度的刚性要求,也是体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不是一张虚幻的画饼,需要实实在在的举措来保障。只有不放过每一个疏漏,从立法上快步跟进,压紧每一根责任链条,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不会让类似批捕7年未开庭的现象重新上演。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