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下半年开始,活跃在二三线城市中的一些单车企业倒闭,没过多久,在一线城市里穿行的酷骑、小蓝也开始倒下。
一时间,许多用户的押金无法及时退还。
12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对酷骑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酷骑公司至今仍有数亿元资金尚未退还给消费者。这就意味着,全国有数百万的酷骑单车用户押金至今“下落不明”。
不久前,中消协举办了“共享单车问题座谈会”,来自法学界的多名专家就押金收取是否合法、消费者维权问题展开讨论。一些专家指出,共享单车引发的押金问题已经涉及到数百万用户的利益,相比事后补救,政府应该监管在前,通过第三方托管保证用户押金安全。
平台收取押金虽合法但不能乱用
针对押金问题,今年8月,交通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共享单车企业为了预防个别用户对单车造成损坏,收取一定的押金,不能说是违法,关键在于单车企业如何收取,如何使用押金。”国家法官学院原副院长曹三明认为,“如果共享单车企业在正常、合法经营条件下,收取用户使用押金,适用《合同法》第13章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但现实是大多数单车企业仅仅在手机上提供一个押金说明,其中并没有对押金怎么使用、怎么退还做出明确说明。“如果押金收取额度和管理办法都是由单车企业单方面说了算,那么这样一个约定内容就是‘霸王条款’。”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押金的法律属性应该是“质押”,使用时做担保,用完后应立刻原路返还,也就实现了“即租即压、即还即退”。
中消协调查结果显示,酷骑公司自2016年11月18日成立以来,认缴资金10亿元,注册用户近1600万,先后投放车辆140余万辆。酷骑公司大量收取消费者押金,并挪作他用,出现押金退还难问题,至今仍有数亿元资金尚未退还给消费者。
在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看来,共享单车平台表面上是在做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但通过收取押金和预付款形成的巨额资金,放进银行或者有其他投资行为,就涉及了金融交易。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认为,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即消费者,一些单车企业拿了消费者的钱去搞金融,“这就和押金的概念完全相反了。”
“如果不加以妥善管理,特别是不由第三方来监管,它会有极大风险,会给消费者造成极大损害。”曹三明强调。
能否借消协之力展开“公益诉讼”
在目前这种形势下,曹三明认为,对共享单车押金无法退回一事可以请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2013年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它的性质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的法律条例。”曹三明认为,如果让消费者为了几百元的押金去打官司,诉讼成本太高。如果数以千万计的消费者都要到法院去打官司,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持不同看法。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协组织可以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肖建国认为,在退还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上,虽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人数比较多,但实际支付押金的消费者数量应该是明确、特定的。如果不能满足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这一条件,则不能构成消费公益诉讼。
他建议,即便消协组织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大有作为,在消费维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他指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如果众多受害消费者把自己退还押金的请求权转让给消费者协会,消协组织就能以诉讼信托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前提是消协跟众多消费者之间订立信托协议,消费者承诺把押金退还请求权转让给消协,由消协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单车公司。这样诉讼的格局就变为一对一的诉讼了,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避免因众多消费者起诉引发社会稳定的担忧,还可以解决单个消费者因诉讼成本问题无力起诉的困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蒙瑞进一步建议,“可以用格式条款这一条来进行诉讼,比如(在合同里明确)共享单车企业押金多少日之内退还,或者说对于押金使用不平等条款,我们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直接确认其条款无效。这可能避免很多风险,而且法律事物上也完全符合多数和不特定这两个要素,这个可能是有一些作为的空间。”
“诉权的信托,或者诉权的转让,这些可能在实践中都会有一些争议,都不是非常顺畅能够适用的。”她认为,“诉权的转让,其实可以变成一个委托关系,比如说消费者协会指定一个特定律师,或者一个律师团体作为这类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然后向这些已经投诉的消费者发出通知,征询他的授权。如果被授权,那么这个代表人代为处理的后续流程,对于用户个人来说,并没有特别大的诉讼负担,这是比较可行的争议最小的处理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指出,在消协提起诉讼时要考虑能为消费者讨要什么样的一个权益,怎么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他建议,消协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以此来保护已缴纳押金的消费者和尚未缴纳的潜在消费者。第一,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共享单车公司建立一种退还押金的合理机制,并且必须保证及时退还。“这个诉讼请求针对的是没有交押金、不特定的潜在消费者。”第二个诉求是要求共享单车公司返还押金,“对于退还押金,不是赔偿问题,是一个返还财产的问题,性质是不一样的。”
设立第三方监管刻不容缓
在曹三明看来,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有效的实行第三方监管的法律制度。“希望国家尽快颁布第三方监管预付金押金的规范性文件,最低应该是‘行为法规’”。他呼吁为了应对当前紧急状况,有关行业部门、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对押金和预付金实行第三方监管的、托管的法律制度。”
一些专家指出,目前押金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群体性事件,政府应该监管在前,而不是事后补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曾筱清也认为应该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才能让企业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而不是去推诿。“政府要调查资金的走向,到底是非法转移了,还是某些人用来非法牟利了,要给消费者一个交代。”此外,曾筱清建议,政府应该要求共享单车企业设立“风险准备金”,并且相关的资金托管机构要对押金的使用情况做详细披露。
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社会监督部主任陈凤翔看来,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该法律能规范互联网催生的各种商业业态模式。
他建议,在法律出台之前,现阶段政府应该参照传统的行业业态进行管理,但要采取新措施,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框架下,尽快、尽早地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一方面督促单车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采取行政措施,借助司法手段,推动问题尽快解决。”
实习生 胡译文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宁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