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绩效工资是根据教师的教学效率而发放的工资。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教师的亲切关怀。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由于教师的教学效率难以衡量和界定,不少基层学校在绩效工资的发放过程中,并不是以“效率”为依据,而是根据教师的出勤量发放,从而致使绩效工资沦为考勤工资。
比如,本地有不少单位制定的发放办法,是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和绩效工资(1210元,随绩效工资的调整而调整)挂钩。每月教职工有21课时的机动假,21课时后教师每请事假一节扣10元,请病假一节扣6元,旷课一节扣30元,直至扣完全部的绩效工资为止(当月全部缺勤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每个月所扣的绩效工资,20%奖励给当月的全勤教师(无迟到早退和病事假),30%奖励给当月机动假内的教师,剩余的由在职在岗的教师平均分配(如当月没有全勤教师或者机动假内的教师,其分配的比例由剩余在职在岗教师平均分配)。扣除完当月绩效工资的教师不享受分配的绩效工资。因病事假或特殊情况连续3个月不上班者,学期结束后的假期内的绩效工资也全部扣除。
认真梳理一下条文规定可以看出,绩效工资全部和考勤挂钩,与教育教学成绩没有丝毫的关联。教师只要坚持在规定的时间到岗、离岗,哪怕什么事都不做,不仅自己的绩效工资原封不动,还可以额外领到很多的奖励。绩效工资不绩效,这岂不与工资改革发放的初衷背道而驰吗?
按说,“德能勤绩”是评价教师的四块标尺,在“勤”上做些文章无可厚非,“勤”也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但唯“勤”是举,恐怕就过犹不及了。“勤”只是必要条件,而并非充分条件。学校制定的一切管理制度,不是为了束缚教师而是为了学生的发展服务的,是“以生为本”的。而教学质量是教育教学永久的生命线,所有的管理措施当围绕这一点展开。否则,就有些舍本逐末了。
不错,教师的“绩效”确实不好衡量,无法像工厂企业一样计件,但只要设计合理,操作规范,还是有“律”可循的。
比如,学校教师带课可以实行跟班制,从一年级开始实行大循环,做到教学起点的公平,便于对教师进行成绩的评价。
再比如,评价教师的绩效不能唯成绩是举,还要看学生的综合素养,包括他们习惯的养成、良好思想品德的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等多个维度。这就需要学校听听家长的声音、学生的评价、社会的反响等。
制定出如此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初衷是好的,但这是一种低效的、不全面的管理方式。有人说,行政化的管理是低层次管理,制度化的管理是中层次管理,文化管理是高层次的管理,人文关怀才是最好的管理。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要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的事,用事业来吸引人、激励人,那才是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
(作者为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老营小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