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洋(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2013年2月5日在“土豆网”上传视频,朱瑞峰以该视频对其造成侵权,提出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名誉权纠纷诉讼;本院审理认为:通过朱瑞峰公证举证,可以认定汪海洋在相关网络上对朱瑞峰进行了侮辱、诋毁;该视频在网络传播后对朱瑞峰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认定汪海洋在网络上攻击朱瑞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朱瑞峰的名誉,汪海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2016)京01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汪海洋在本院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朱瑞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需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汪海洋承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汪海洋赔偿原告朱瑞峰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至今汪海洋拒不履行(2016)京01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强制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