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18名北大教工“出访”演唱遇尴尬》,披露18名北大合唱团教工被允诺可去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演出1~2首歌曲”,但最终变成“在台下给歌手伴唱”的事件,引起舆论关注。
2017年1月底,北大教工合唱团多名成员与北京友谊联盟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友谊中心”)分别签订协议,按约定,他们将在悉尼歌剧院演唱1~2首曲目。
2月12日中午,到达悉尼歌剧院后,他们突然被随行工作人员要求改唱《我的祖国》的副歌,并且是给一名安徽籍歌手伴唱。
多名教工曾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称,他们赴澳参加活动本认为可在悉尼歌剧院合唱,结果是,演出时他们未能上台唱歌,只能在台下背对观众唱副歌,“连话筒都没有”。
多名教工回忆,他们在歌剧院并不像“演出者”:没法走演员通道,而是每人手里拿着一张“观众票”,在剧院门口排队;入场后没法到后台候场,每人均被安排在观众席第一排,等待演出的到来。
在部分当地媒体看来,北大教工也不像是来演出的。澳洲华人网报道称,安徽籍歌手演唱《我的祖国》的时候,邀请了台下来自北京的北大合唱团等“与她一起互动”。
看重此次演出的一些教工认为自己被北京友谊公司戏弄了,随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协议、退还全部活动费用2.68万元,并请求判令该中心书面赔礼道歉。
友谊中心辩称,演出时,台上歌唱家曾介绍了北大教工合唱团,足见主办方对原告的重视;根据《行程表》可知,在悉尼歌剧院有关演出的形式及曲目均没有约定,更没对演出效果作出具体的衡量标准,只是约定“根据当日节目统筹和排练效果”来决定演出的曲目。该中心认为,从现场来看,原告的演出效果很好。
该中心还认为,此次文化交流活动包括参观、游玩、演出等,纵观13天的日程安排,悉尼歌剧院的表演只是文化交流活动的众多项目之一,即使对演出效果不满,也不能因为一项不满就否定整个文化交流合同,否则不符合公平原则。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载明,原被告对北大教工在悉尼歌剧院的表演状况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教工认为持观众票入场、在观众席伴唱,并非完成协议中所谓的演出;友谊中心则称协议中未约定演出形式、时长等,即使未登台,也属演出。
判决对此认为,协议中虽未约定演出的时长及形式,也未明确约定演出必须登台,但综合协议中排练、走台等约定,可认定协议中的演出应当为登台演出。因此,友谊中心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此项义务。
关于“未完成演出义务是否属于没有实现合同目的”的争议,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基于教工前往澳大利亚的文化交流和旅行活动而签订协议,活动行程单安排行程共计13天,并未将参加歌剧院的演出作为唯一的合同目的。因此,友谊中心未履行协议中拜会使领馆、悉尼歌剧院演出的活动,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据此认为,北大教工主张解除协议,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友谊中心未安排拜会中国驻悉尼总领事馆、悉尼歌剧院的演出,应当将此部分对应的活动费用退还给北大教工。
关于具体的退还数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综合活动的全部行程、友谊中心未履行的义务予以酌定,认定友谊中心应退还参加起诉的北大教工每人3000元。对于书面道歉等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友谊中心对此不服。该中心在上诉状中称,就算认定应退还活动费,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也明显过高。在该中心看来,行程包括参观公园、景点等游玩项目40余项,悉尼歌剧院演出只占其中一项,所占比例很小;并且,澳洲13日游的2.68万元价格本来就实属偏低,而该中心尽心尽责,提供了高于合同约定标准的高水平服务。
案件目前正在等待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