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解读《方案》,记者采访了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褚宁。
《方案》明确界定“校园欺凌”构成要素
中国青年报:据您了解,当下校园欺凌问题严重吗?
褚宁:上海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曾对全国29个县的104825名中小学生以“被害人自陈报告法”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高达33.36%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曾遭受过欺凌。有效遏制学生欺凌现象,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话题。
学生之间的欺凌现象是个全球性的普遍问题,广泛存在于中小学生之间。校园是孩子学习、生活,培养技能、塑造人格的重要场所。从微观层面看,欺凌的存在不仅威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也破坏了学校的管理秩序;从国家长远战略发展的宏观视角看,校园欺凌更有可能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阻碍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中国青年报:本次《方案》首次官方界定校园欺凌概念,您认为这对认定校园欺凌事件提供了哪些依据?
褚宁:《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事件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其一,主体要素,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老师、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不作为治理方案的调整对象。并且,“学生”指向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其二,主观要素,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即蓄意或恶意欺负、侮辱其他学生,意在给对方造成伤害结果;其三,客观要素,在欺凌表现形式方面以“一方(个体或群体)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的行为”构成欺凌,结果方面以“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为损害结果;其四,空间要素,学生欺凌可以发生在校内,也可以发生在校外。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在认识和界定校园欺凌上,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褚宁:第一,中小学生处于成长发育期,能够有效控制自己情绪、确保其缜密逻辑思维的大脑前额叶尚未发育成熟,这类年龄人群具有认知控制性弱、易冲动的特性。同学之间通过肢体、语言以及网络等手段开玩笑、实施恶作剧等行为频发,同样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具有两样性,有的可能会给其他同学造成伤害,是学生之间的欺凌,有的则是同学之间的嬉笑打闹。《方案》特别指出,各地各校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欺凌与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这一表述是符合中小学生生理及心理发展规律的。合理界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明确学生之间行为的性质并做出相应处置。
第二,学生之间的欺凌事件不以发生频次为界定要件,单次或多次欺负、侮辱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
第三,网络欺凌成为学生欺凌的新手段,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此次将其列入概念之中,可谓是覆盖全面。
《方案》明确了全方位规范治理中小学生欺凌的内容及措施
中国青年报:您如何评价《方案》中规范治理中小学生欺凌的措施?
褚宁:《方案》明确了全方位规范治理中小学生欺凌的内容及措施,明确了学校加强教育、开展家长培训、强化学校管理以及定期开展排查四项。值得一提的是,预防欺凌事件须从学生的思想教育抓起,学校通过相关教学模块的设计,以及欺凌防治专题教育等形式在学生群体内部强化对欺凌行为的警觉和防范意识;而家长作为孩子终生的导师,具有帮助孩子认清欺凌、远离欺凌的时间以及空间上的优势,通过加强家长的法治意识,以及防止学生欺凌知识的教育培训,能够有效形成在学生欺凌预防方面的“家庭+学校”的内外联动机制。
此外,《方案》中明确提出校方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该机构对事件是否构成学生欺凌加以认定,一改过去责任主体不明确,事件定性模糊,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传统处理模式;与此同时,建立定期排查机制,由校方或第三方定期针对全体学生进行防治欺凌排查,以期发现已发生、正发生的欺凌事件,或将可能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
将未成年人培养成正直、勇敢、善于解决问题的独立完整之人是成年人责无旁贷的使命
中国青年报:将学校作为处置学生欺凌事件主体是否合理?
褚宁:具体而言,对疑似欺凌事件的“调查处理”权归校方,对事件的定性权归属于学校成立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于大部分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内,校内教职工对涉事学生较为熟悉了解,对事实以及涉事证据的收集调取及时到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时效性,因此,学校作为处置主体具有合理性。
此外,此次还为学校的欺凌事件认定设计了救济程序。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是接受并处理有关学生欺凌事件申诉请求的主体。对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程序。复查结束后,对事件提出处置意见,通知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备案。该程序的设计能够有效防范学校、特别是“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学生欺凌事件认定方面形成“一言堂”的局面。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方案》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的亮点是什么?
褚宁:我认为是“分类治理”。“严重程度”+“频次”是对涉事学生做出不同处理结果的两项重要评价指标: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在偶发状态下,肇事学生须向被欺凌学生道歉并取得谅解;多发状态下,肇事学生面临着学校的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偶发状态下的严重欺凌事件的处置,在校内处分基础之上,增加了借助外力的协助治理——即公安机关的警示教育及训诫环节。在处分主体上体现了对严重欺凌行为惩罚力度的加大。
而针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行为,《方案》设计了将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的处理措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事件,《方案》依然本着“分类治理”的原则,对须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涉事学生,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工作;对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涉事学生,仍须强化学校在惩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行为危害程度采取纪律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罚举措。
中国青年报:《方案》能否完全解决治理校园欺凌问题?
褚宁:《方案》的出台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学生欺凌现象。究其本质,学生欺凌现象实际上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一种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佟丽华主任曾经指出,在某种程度上,学会应对欺凌是学生必须面对的成长问题,学校、老师和家长的及时介入是必要,但同时又必须为学生的成长留出必要空间。如何处理人际关系以及解决矛盾纷争是人生的必修课。
为此,让学生成为反欺凌的一份子,甚至是主力军,是解决学生欺凌问题不可回避的议题。然而,从现有《方案》看,学生依然是被治理的对象,缺少成为主体的空间。理想的状态下,如何引导、培养学生之间形成团结、友爱且互相尊重的相处模式,才是真正解决学生欺凌问题的核心所在。将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正直、勇敢、善于解决问题的独立完整之人,是我们每个成年人责无旁贷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