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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06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湖北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背后

“不敢再卖问题牛肉了”

胡林 陈小玲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8年02月06日   06 版)

    “不敢再卖问题牛肉了,宁愿不挣这个钱,也不愿被罚钱还要坐牢。”看过日前市里电视台播出的同乡卖病牛肉被判刑的消息,湖北省利川市菜市场里的老板们有些后怕。

    在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半个月后,2017年12月8日,由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等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

    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禁止入业、在媒体公开道歉。

    该案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湖北省首例由基层检察院提起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作为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其范围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领域。

    2015年7月之前,检察机关并不具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当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湖北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省份。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

    “首例”背后,从侦查介入到最终案件宣判,在近8个月里,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该起案件中的“公益诉讼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5月5日,在某社交平台上,一段驴友发布的村民挖掘被埋死牛,进行牛肉分割的视频,引起了该院侦监科科长张涛的注意,“我们长期关注食品安全,也与市食药监局实现信息共享。了解到这一线索后,双方立即联合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2017年3月25日,吴某、赵某、黄某将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一村民深埋的一头病死母牛挖出分割,将牛肉销售给集市中不特定的消费者。4月6日,3人又将吴某家一头病死深埋的母牛挖出,再次在集市上进行牛肉销售。

    吴某等3人仅有小学文化,限于认知有限,他们并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6月26日,利川市食药监局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认为吴某等3人经营销售死因不明的牛及其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由利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为此,该院侦查监督部启动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程序,监督市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张涛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该起案件还首次引入了专家意见作为证据,依照2013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使用。“但在法律文件的参照上,我们与当地公安机关之间认识不一致,很难把握”。

    最初,公安机关认为只是死因不明的牛肉,不一定能构成刑法上的“危害性”,觉得以刑事犯罪认定这起案件,证据不足。为此,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先后查阅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法三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建议公安和食药监局引入专家意见。“经过这些努力以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张涛说。

    她介绍,为了办好该案,该院随后会同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专程前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学习食品安全领域刑事案件的办案经验。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十倍赔偿金”

    2017年8月1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3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备的前置程序,8月8日,该院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截至提起公诉时,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被告人吴某等3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作为一手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周卫国介绍,“在食品安全领域,目前国家法律只赋予了省级消费者协会拥有适格主体身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消协’作为民间协会,限于自身人员配置、财力以及赔偿金的归属权等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愿望不强。”

    在办案过程中,他们了解到,几年前,武汉一家检察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曾经给湖北省消费者协会发过检察建议,希望由其担任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最终该检察院都没有收到回复”。

    为此,基于2017年7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11月17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吴某等3人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我们在《检察日报》上发布了公告,也就可以视为已经告知了‘消协’等适格主体。”周卫国说。

    他说,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还提出了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有关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仅规定赔礼道歉这一类诉讼请求,并没有规定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

    作为湖北省首例,在案件的相关问题上,他们存有疑惑。为此,该院会同利川市人民法院组成考察组,又专程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考察学习,借鉴他们在相关案件中的经验。

    “他们也只办过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案子。在湖北省,处理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们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袁利超表示,以往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通常会分开审理,公诉人不用出具民事部分证据,由原告出具证据即可,最后分开判决或者一起判决。

    但在该案中,利川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借鉴经验决定,两起案件同时审理,出具一样的证据。“这可以大大节省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改变的还有,为了维护检察院在该起案件中的法律地位,一改其他省案件中,检察院作为“原告”的称呼,而称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

    关于“十倍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在征询省检察院建议时,省院表示提出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必须事先与法院沟通,达成一致认识。

    周卫国说:“我们的诉讼请求从法理上说得过去,但全国目前有无明确的判例,我们不能确定。大家都不敢判,怕引起争议。上级部门支持我们先试先行,为以后的判案提供参考。”

    “维护公众的利益”

    2017年12月8日,随着一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这起湖北省首例由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下帷幕。

    利川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赵某、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吴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190元,上缴国库;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牛肉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48900元,赔偿款由利川市财政局代收,上缴国库。三人在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对这一判决结果,吴某等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无异议。两个月后,他们通过当地关注度较高的利川市电视台《视点》栏目,向广大消费者真诚道歉,“再也不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一定重新做人。”

    作为已经在该院工作25年的老检察官,周卫国感慨道:“公益诉讼制度试点之前,每当发生类似的案件,都只采取没收、罚款之类的行政处罚,没有进入刑事诉讼,很少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试点以来,通过办理该案,法律的威慑作用比以前更强了。”今年1月25日,在该院召开的专项活动专题讨论会上,他分享了前几天到菜市场买牛肉时与一些商家的对话。

    “该案的成功办理,极大地震慑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者,有力地保障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利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至吾在今年市人代会期间讨论市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为市检察院点赞。

    “我们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对公众利益的关注比以往更加深入广泛,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更大。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激发。”周卫国说。

    据介绍,从试点过程中的“白手起家”,到全面推开后的深化实践,湖北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已经在全省9个地区69个县级检察院全面铺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4个领域实现了全面覆盖。

    结合省情,湖北省检察机关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去年,湖北共督促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和耕地2865.9亩,督促恢复治理水源地9006.3亩,治理江河、湖泊3718.2亩,促成收回和保护国有财产两亿余元。

    除此之外,还在全省范围内引起相关行政机关行业整顿30余次,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促进了依法行政。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案例,湖北水资源系列案、利川五洲牧业民事公益诉讼案等5件案例入选试点期间典型案例。

胡林 陈小玲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8年02月06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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