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管控枪支,依法严惩涉枪犯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成功经验,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该负责人说,要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枪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应当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在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